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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3-00071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2〕第25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02-23
  • 发布日期 2023-02-2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2〕第25号


被处罚人:刘*显

公民身份号码:512328**********70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号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对刘泽显涉嫌非法占地修建游泳池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用地审批,于2017年下半年在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塘坊社区6组擅自占用集体土地1.6亩修建游泳池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我局已于 2023 年2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提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间砖房和3间棚房,总建筑面积273.8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游泳池,占地面积790.7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1.6亩(1066.67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共计处罚款壹万零陆佰陆拾柒元整(¥10667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

电话: 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4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