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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3-00073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2〕第27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02-23
  • 发布日期 2023-02-2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2〕第27号


被处罚人:蒲*信

公民身份号码:500239**********7X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南沟*组*号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对蒲光信涉嫌非法占地修建砂石加工场案立案调查。经查,于2019年12月在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香水社区2组租用集体土地5.62亩擅自修建砂石加工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我局已于 2023 年2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提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6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间砖房和一个彩钢棚,总建筑面积610.3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5.62亩(3746.44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共计处罚款叁万柒仟肆佰陆拾肆元整(¥37464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

电话: 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4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