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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3-00094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2〕28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3-02
  • 发布日期 2023-03-02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2〕第2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鸿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英

你单位未经用地审批,于2022年4月在黔江区舟白街道丛山村1组占用土地修建工业文化广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1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你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出具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黔江区舟白街道路东社区等7个村(涉农社区)村规划(2019-2035)的批复》以及缴纳预存土地复垦费电子回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鉴于你单位修建工业文化广场的行为不是主观意愿造成的,而是在缴纳了土地流转款、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土地复垦费之后,由于矿山用地不能再办理审批手续的政策变化,导致该项目未能及时取得临时用地手续,没有主观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在舟白街道丛山村1组修建的工业文化广场项目非法占地案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浪             联系电话:79240259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