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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3-00295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3〕第17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08-08
  • 发布日期 2023-08-0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3〕第17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84230129C                  

法定代表人:宋志国                              

地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

    我局于202355日对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智慧物流园道路(内海路)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审批,于20225月在黔江区冯家街道渔滩居委二组占用土地3562.45平方米修建智慧物流园道路(内海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勘验材料 。                    

我局已于 2023 7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3436亩(3562.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硬化道路面积3562.45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5.3436亩(3562.45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陆仟贰佰肆拾伍元整(¥356245.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 浪        

话:023-79240259

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708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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