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3〕第1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安畅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89134469B
法定代表人:刘鹏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城西七路112号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重庆市黔江区安畅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修建黔江区新华乡通三级公路项目庙垭经石家河至新华段公路工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审批,于2022年12月8日擅自占用黔江区石家镇火石垭村3组(小地名:关口槽)的土地动工修建黔江区新华乡通三级公路项目庙垭经石家河至新华段公路工程,公路正线占地3835.75㎡(包括基本农田110.74㎡、其它土地3725.01㎡),弃土场占地1991.05㎡,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我局已于2023年8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3725.01㎡土地上新建公路。
2.对非法占用的3725.01㎡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处以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伍佰零壹元(372501元)。
3.对非法占用110.74㎡的永久基本农田新建的公路,责令三个月内自行整改。
4.对非法占用的用于倾倒弃土的1991.05㎡土地,责令三个月内自行整改。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浪
电话:023-79240259
地 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4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