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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3-00318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3〕第6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08-23
  • 发布日期 2023-08-2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3〕第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贰土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050348698                    

法定代表人:杨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武陵山社区新田安置区                          

我局于2023年3月5日对重庆贰土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修建砂石加工场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审批,于2022年6月在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青坪社区6组(小地名:大河坝)擅自占用土地3.3亩修建砂石加工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3年6月5日提出申辩,表示砂石加工场因债务纠纷问题被法院查封不能擅自拆除,将在不久后解封,愿意在解封后自行整改,消除违法状态,希望可以延长办案时间。经核,该情况属实,我局同意你单位请求。你单位于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自行拆除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砂石加工场,对所占耕地进行了复耕。经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14日现场验核,非法占用的3.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已拆除,所占耕地已复耕,非法占地状态已消除。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浪          

话:023-79240259                  

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4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