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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3-00361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3〕第21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10-09
  • 发布日期 2023-10-0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3〕第21号

向洪星(身份证号码:513523********2012

我局于202367日对向洪星涉嫌非法占地修建地坝(含地下室)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用地审批,于20173月擅自占用黔江区沙坝镇石桥村4组(小地名:汤包垭口)的土地动工修建地坝(含地下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我局已于202392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48.58㎡土地上修建的地坝(含地下室)。对非法占用的748.58㎡土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处以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柒拾贰元(14972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

联系电话:023-79240259

    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704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1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