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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3-00379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3〕第11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10-20
  • 发布日期 2023-10-2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3〕第11

重庆鸿天佚博养殖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722日对重庆鸿天佚博养殖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建筑石料用灰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修建养牛场过程中,将场平工程所产生的富余建筑石料用灰岩转让至第三方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买卖矿产资源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将75方建筑石料用灰岩按40元每方转让至当地群众,违法所得3000元;二是将建筑石料用灰岩加工成砂石后,按60元每方共转让了470方至重庆臻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于修建邻鄂镇肉牛产业路扩宽及硬化项目,违法所得28200元,共计违法所得312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勘验材料。

我局已于202310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规定:矿产资源“违法转让类”裁量基准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1200元人民币,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3120元人民币,共计3432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叁佰贰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纳至黔江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旭        

话:02379240259

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708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