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3〕第2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黔江环境治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0D8MP5Q
法定代表人:蒲*田(身份证号码:510922********1518)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市民西路(重庆市黔江区环境保护局)
我局于2023年8月12日对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黔江环境治理分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修建污水处理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7月在黔江区沙坝镇十字社区二组(小地名:屋家田)擅自占用土地658.89平方米(旱地面积371.01平方米,公用设施用地面积287.88平方米)动工修建黔江区沙坝镇污水处理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2021年5月完工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书证物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658.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栋1层房屋建筑面积64.79平方米)和其他设施(花圃占地面积249.00平方米、水池占地面积172.70平方米,水泥地占地面积172.40平方米)。
(二)对非法占用的658.89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处以罚款,共计处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捌拾捌元玖角(¥ 6588.9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
联系电话:023-79240259
联系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4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