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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3-00421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3〕第14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11-20
  • 发布日期 2023-11-2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黔江规资罚〔2023〕第14号  

李**(身份证号码:500239********8013):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9月5日在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路东居委2组(小地名:枣二湾)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9号)的规定,违法开采类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按从轻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并处违法所得5%的罚款315元。合计罚款金额:6615元整(陆仟陆佰壹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联系电话:023-79240259。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