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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3-00448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3〕第24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12-21
  • 发布日期 2023-12-2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3〕第24号

被处罚人:钟**

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8********5771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中段163、165、167号

我局于2023年9于22日对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电梯及其附属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6月在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中段163、165、167号修建电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及勘验笔录等。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电梯及其附属设施,按建设工程总造价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贰佰叁拾玖元肆角贰分(¥298239.42元)的百分之五计算,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壹拾贰元整(¥14912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14912元人民币罚款缴至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

电话: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4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