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5〕第6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5〕第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枳丹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ABP8AQX8
法定代表人:杨智伟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黔州大道西段50号博宏大厦1幢1-8-1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对重庆市枳丹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修建陈家坨公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批准,于2007年12月在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桐坪社区1组修建陈家坨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及勘验笔录等。
我局已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号)要求,适用旧《实施条例》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予处罚的,其具体裁量基准和罚款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五)违法行为尚未达到从重处罚程度,也不具备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条件的,其罚款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0-20元。”的规定。按照区规资局、区民政局、区林业局关于印发《舟白街道路东社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等6处非法占地处置方案》(黔江规资发〔2025〕3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专题召开的殡葬领域违法占地案件集中审理会《专题会议纪要》(黔江区规资局第三期)议定。决定处罚如下:
2.对非法占用的4.18亩林地由区林业局依法处理(我局和区林业局对该案件同时在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伟
电话:023-79225629
地址: 黔江区城西街道文体路9号513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