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5〕第8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5〕第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84230129C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
地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对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修建干田公墓项目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办理用地手续,于2016年4月在黔江区城南街道青坪社区1组擅自占用土地64.07亩修建干田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鉴于该项目为公益性项目,是重点民生实事,是推动黔江区殡葬事业改革,转变丧葬习俗的重要项目,能够减少农村建坟占用耕地现象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四条、《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违法转让土地类裁量标准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非法转让土地(出售墓穴)所得款项58875.7元。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35400.1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的2406.68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罚款60167.00元;对非法占用的32993.5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款329935元。
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金额448977.7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伟
电 话:023-79225629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文体路9号513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