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5〕第11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5〕第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8WGF9R
法定代表人:张廷浒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正舟大道南段550号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对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修建休闲长廊等附属设施项目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办理用地手续,于2018年11月在黔江区正阳街道桐坪居委5组擅自占用土地2.5225亩修建休闲长廊等附属设施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1年9月1日之前,根据法律适用的“从旧从轻”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将未取得土地供应手续非法占用的1.7701亩(1180.0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二)责令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将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非法占用的0.7525亩(501.6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桐坪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责令限7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7525亩(501.66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其他设施(廊架1个,建筑面积44.4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
(四)对非法占用的2.5225亩(1681.71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处以罚款,共计处罚款叁万叁仟陆百叁拾肆元整(¥33634)。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一)、(二)、(四)项内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于飞
电 话:023-79236510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文体路9号307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