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5〕第13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5〕第1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84230129C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25号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对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堆放弃土弃渣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办理用地手续,于2025年3月在黔江区城南街道牛郎1组擅自占用土地14.83亩堆放弃土弃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鉴于你单位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于2025年9月11日通过验收,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伟
电 话:023-79225629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文体路9号513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