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5〕第14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5〕第1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枳丹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ABP8AQX8
法定代表人:张瀚
地址:黔江区正阳街道黔洲大道西段50号博宏大厦1幢1-8-1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重庆市枳丹石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修建舟白街道武陵山社区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办理用地手续,于2004年5月在黔江区舟白街道武陵山社区4组擅自占用土地3.6594亩修建武陵山社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鉴于该项目为公益性项目,是重点民生实事,是推动黔江区殡葬事业改革,转变丧葬习俗的重要项目,能够减少农村建坟占用耕地现象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2439.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对非法占用的2439.5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处罚款贰万肆千叁佰玖拾伍元玖角(¥24395.9)。
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金额24395.9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伟
电 话:023-79225629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文体路9号513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