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您当前的位置: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5-00913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5〕第12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5-10-27
  • 发布日期 2025-10-2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5〕第12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规资罚〔2025〕第12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5〕第12号


张*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225****):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对张健伟非法开采一立案调查。经查,张健伟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于2025年5月3日至5月5日擅自在沙坝镇木良村1组小地名洞沟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版)第三条第二款和《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辖区政府的移送资料;

2.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3.现场核查照片。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16日依法向你以邮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黔江规资罚听吿〔2025〕第16号),你于10月18日签收,至10月24日止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版)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开采类较轻情节“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罚阶次从轻,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张健伟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4000.00元,并处罚款2100.00元,罚没收入合计161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壹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账户并将缴款依据交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财务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79222200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文体路9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7日


←滑动查看完整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