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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71789003A/2021-00012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0-07-28
  • 发布日期 2021-12-1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国资委
  • 有效性

《重庆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重庆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为加强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全面掌握地区国有资产整体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基础数据,对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提升监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依托全市国资大数据监管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级次完整、口径统一、核算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有利于深入分析全市国有企业生产运行情况、综合评估国有企业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为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布局调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供重要的决策支撑。《办法》完善了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制度体系,为实现向人大高质量报告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报告内容、编制范围、组织管理、编报规范、罚则和附则。包括:一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二是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报告频次、报告形式以及报送程序;三是明确划分市国资委、市级部门以及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组织管理及职责;四是规范统计报告编制口径、会计核算、合并汇总及审核内容等;五是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国有资产统计造假责任机制,分情况对虚假统计的企业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主要举措解读

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办法》将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以及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所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同时明确了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规定纳入国有投资主体的报表范围。

2.月度统计报告形式及内容。为加强国有资产统计质量,《办法》将月度经济运行监测分为月度财务快报和月度经济运行分析两部分,其中月度经济运行分析要求逐级对本部门、本地区或本企业月度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运行质量、经营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研判,加大财务监测力度。对于尚未成立独立国资监管机构的区县,可视情况逐步过渡到月度分析。

3.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介机构审计。《办法》按《公司法》《会计法》规定,要求企业年度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若因特殊事项未经审计的需进行书面说明;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真实。

4.建立全口径全级次报送机制。《办法》明确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企业均应编制独立完整的会计报表,对符合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将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纳入统计报告范围。

5. 实施统计工作分级管理。《办法》明确市国资委、市级部门及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各自的组织管理及职责,并分级对统计报告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性审核及抽样核查。

6.金融企业统计报送的规定。全市国有金融类企业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及本《办法》规定履行统计报告职责。

7.建立统计沟通联系机制。为加强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效率和质量,《办法》明确建立市国资委、市级部门及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报送,提升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效率。

8.对接国资大数据监管平台。《办法》明确市国资委、市级部门及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应运用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接口规范等要求,推进建立覆盖全面、级次完整、口径统一的国资大数据监管平台,促进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高效、共享。

9.建立统计造假问责机制。《办法》要求市国资委、市级部门及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国有资产统计造假责任机制,对编制或提供虚假统计报告的企业及责任人将依据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保障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真实完整;同时市国资委也将不定期通报统计报告质量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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