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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71789003A/2026-00006
  •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6-05-07
  • 发布日期 2026-05-25
  • 文件标题 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国资委
  • 有效性

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

《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区委第183次常委会(扩大)会议、五届区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9日



附件:


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切实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以高质量投资推动区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黔江府发〔2025〕22号),参照《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25〕5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和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作为代理业主和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的基本建设投资及新型基础设施投资(5G网络建设、数据中心与云计算、人工智能与工业互联网、特高压与城际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智能城市等), 更新(技术)改造投资、购置不动产、购置车辆船舶、购置生产经营性设施设备和购置应用软件、信息化建设投资、房地产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指企业为参与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并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全资、控股、实际控制或参股企业、合资合作、对各级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新设基金、认购基金、债转股等。

(三)无形资产投资。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经营管理、出租给他人等目的对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的投资行为,包括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产能指标、能耗指标等。

第四条  企业投资行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二)符合国家、市级产业政策和全区发展规划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三)聚焦主责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发展质量;

(五)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企业的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行业经验、人才储备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

(七)坚决遏制用过度负债堆积与主业无关资产,坚决遏制无关多元拼凑销售收入,坚决遏制搞多层架构、交叉持股规避监管。

(八)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服务国家和重庆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以规划为引领,聚焦主业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经企业内部“三重一大”程序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年度投资计划开展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执行投资计划;

(三)细化单一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四)母公司自上而下对所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投资活动实施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

(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六)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专项检查,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区国资委依法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和推动区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企业发展规划;

(二)指导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审批管理;

(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五)建立数字化监管指标体系,对企业投资行为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周期动态监管;

(六)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七)按《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黔江府发〔2025〕22号)相关规定,按流程将企业投资事项报请区政府审议;

(八)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综合监督、监督追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全过程、全要素、全周期监管,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七条  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年度投资规模不得超过上年度净资产的30%(企业作为代理业主并全部以政府性资金实施的代建项目除外)。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总体情况;

(二)投资方向和目的;

(三)投资规模和投资能力分析;

(四)投资结构和业务板块分析;

(五)投资资金来源;

(六)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举措;

(七)投资项目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资料。

第八条  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一)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必须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投资计划分析报告等必要附件须一同报送。

(二)区国资委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企业,企业按反馈的意见作出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专注于主业发展,严禁非主业投资,严禁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

第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前,应对必要性及技术、市场、财务、投资收益、法律和风险等因素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出具书面报告,重大投资项目企业要组织专家论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对于产权收购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内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投资审批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各企业将经“三重一大”程序决策审议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区国资委审议,区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按流程报区政府审议。 

(二)年度投资计划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且符合投资计划内容的投资项目,企业实施前不需再次报审。不符合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和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三重一大”程序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审议,区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按流程报区政府审议。

(三)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区文旅融合发展工作专班、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专班、区城市工作专班等工作专班及行业主管部门需企业履行国企战略使命的投资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及“三重一大”程序决策后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征求区国资委意见建议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审议。

(四)年度投资计划批复仅作为企业资金投放合规性依据,不代替行业主管单位按规定程序出具的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对需审批的投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文件;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经集团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风险防控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及法律顾问审核意见;

(六)经集团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金来源说明(含融资方案),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集团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投资主体近三年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七)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债转股的项目,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八)区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新增经营性投资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和收益能力;

(四)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五)投资风险评估与应对、企业投资或收购评估价值等关键环节,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金额或收购评估价值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需审批的投资项目在未获得书面同意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备案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文件。投资项目在获得书面同意后,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含未履行概算调整的代建项目投资);

(三)不符合企业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六)无预算来源、低效无效投资,涉嫌新增隐债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法律或财务风险的投资项目;

(八)其他因规定不得参与投资的项目。

第十六条  区国资委统筹项目投资风险第三方评估管理,将负面清单监管类项目,以及新设法人企业股权投资、市外和重大投资项目、高负债或亏损企业投资以及金额大、风险高、回报周期长的市场化投资等项目纳入第三方评估范围,企业应按区国资委及第三方中介机构要求提供项目前期可行性分析等材料。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区国资委审核把关重要参考。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承担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主体责任,应切实加强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明确项目责任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严格控制投资成本,出现问题的及时协调处置,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第十八条  区国资委督促指导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及时掌握企业投资信息;要加强跟踪检查企业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发现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项目投资内容、投资金额、投资对象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书面报送区国资委。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实行动态监管,对投资关键数据指标开展监测,及时发现企业投资风险或合规性问题,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问题整改,规范企业投资活动。企业应实时跟踪掌握投资项目进展及成效,收到风险提示后按内部流程开展风险核实甄别,及时妥善处置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企业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等情况变化优化决策。实施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五章  投资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完善项目档案资料,并规范管理或按规定移交。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视情况对企业当年完工办结且未纳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和未经区财政局结算审核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报送区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投资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重点核查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风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等,项目投资完成后要开展后评价,评价报告报区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区国资委对企业备案投资项目开展专项抽查审计,重点核查投资管理制度建立执行、经济合同签订执行、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项目建设及效益等情况,发现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要移送区纪委监委处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企业考核、兑现奖惩和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控

第二十五条  企业须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程序、相应的管理机构等,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五)投资风险管控;

(六)投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授权、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资前应强化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对项目中各类风险尤其是可能性较高、影响较重大的,要制定详细的应对预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须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明确规定投资管理层级和权限,加强投资决策授权管理,涉及参股子公司的投资事项,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 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 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二十九条  企业须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三十条  企业要加强投资全过程管理,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项目规划设计、咨询、跟踪审计、过控、监理、评估、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等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公开采购等,禁止暗箱操作、杜绝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企业开展股权并购类投资应当对标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以资产评估值或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应设置有效的权益保护措施,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委定期采集全级次企业投资数据,针对投前、投中和投后风险类型特点,完善投资监管风险预警模块指标,对接联动产权、财务、资金、决策等业务监管系统,采取数据比对、联动比较、综合分析等方式,主动识别投资风险隐患,自动发起投资风险处置调度,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风险监测预警。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区国资委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责任约谈等处理,必要时组织开展责任追究核查。

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履行区属国企出资人职能职责的其他区级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黔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黔江府办发〔2023〕6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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