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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区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179号提案的答复函

日期:2023-07-10

重庆市黔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区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179号提案的答复函

九三学社黔江区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在公共停车场及小区增设新能源契合充电桩的建议》(第179号)收悉。经与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管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文化旅游委、区供电公司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布局情况

一是规划编制情况。为加快推进全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和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2〕6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草拟了《规划(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意见。2023年2月,根据充换电设施管理职能的调整,由我委负责公共充电桩规划建设相关事宜。我委在区发展改革委两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黔江区“十四五”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编制过程中,为确保《规划》与各行业、有关企业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相符,最大限度地提高规划的前瞻性、时效性和实用性,我委先后召开了区级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座谈会,并多次就《规划》书面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集思广益,广泛吸纳各单位修改意见,认真加以修改完善,并于2023年6月6日在黔江区政府官网挂出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规划主要目标。对标《关于印发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明确的主要目标,结合实际,提出我区到2025年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主要目标:到2025年新建充换电站71座,其中:新建公共充电站54座,新建专用充电站13座,新建换电站3座,新建充换电站1座。结合黔江区2017-2021年的常住人口、千人汽车保有量和各类型汽车、电动汽车的数据,按照各类型车辆充电设施配置原则,到2025年黔江充换电站总数共计90座,其中:公共充电站71座,专用充电站15座,换电站3座,充换电站1座;公共充电桩704个,专用充电桩132个。

二、关于规范公共充换电经营主体的建议

我委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精神,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探索通过公开出让特许营权等方式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充电桩产业,同时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关于鼓励个人安装充电桩的建议

一是根据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编制《重庆市自用充电桩建设使用政策问答》(2019年5月7日发布)规定,针对业主自有车位,对符合建设条件安装充电桩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自用充电桩建设资料后,5 个工作日内签订建设约定书;针对使用人承租的车位,在车位产权人同意后方可找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建设约定书。如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并协调。二是若在物业小区内建设公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需要业主按照法定比例投票同意确定小区的安装位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事项。

四、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建议

一是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等市级部门先后联合印发了《关于重庆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3号)、《关于申报2016—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及2021—2022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汽车产业平稳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65号)等文件,明确了相关补贴范围、标准、条件和申报程序及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给予相应市级补贴。所有补贴申报一律由市级审核和补贴。二是各涉林项目在立项、选址等方面给予专业性意见,确保林地报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使用林地要求。三是用地规划方面,按照《重庆市黔江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重点建设项目库,我区在新老城区规划了停车场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预留了用地空间,可按比例配套新能源充电设施。将按照编制的充电设施布局规划,保障充电桩供电设施的用地需求。四是强化安全监管方面。根据规定,在自用充电桩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如物业服务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影响自用充电桩所在区域安全或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等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协调。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自用充电桩不利于本小区安全,或发现自用充电桩出现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停止自用充电桩充电。五是相关制度标准制定方面。自2022年年底,我市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由发改部门调整为经信部门承接后,目前市级部门尚未完善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申报程序及流程;在开展管理工作中,由于相关行业管理制度、建设标准(规范)、后期运维管理职责、安全监管范围等制度文件也未出台,对新建或破坏公共充电桩设施也无相应法规支撑,导致目前对充电桩的管理责任不清、职责不明、手段不多、管理标准不明,工作开展相对滞后。我委已积极向市级部门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建设规范及各项管理制度、申报流程等,以指导各区县规范充电桩建设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各区县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区县管理水平。

此复函已经王艳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贵单位有什么意见,请领衔代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黔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6月25日                                

(联系人:殷菠,联系电话:1899699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