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 儿童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江教办〔2020〕56号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
儿童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幼儿园:
经研究决定,现将《黔江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市区脱贫攻坚和“两不愁三保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减轻我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庭负担,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家庭经济困难且年龄在3-6周岁的幼儿均纳入资助范围。优先资助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幼儿(含孤儿)、烈士子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残疾军人子女等其他困难在园幼儿,根据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落实受助对象,适当向农村、边远、贫困乡镇和条件薄弱的普惠性幼儿园倾斜。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保教费:全年按10个月计算。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补助(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补助),平均标准为:150元/人/月,保教费收费标准低于150元/月的,按物价部门核定实际收费标准进行补助。
(二)生活费:按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全年220天计算)进行补助,即330元/生/期(有营养改善计划幼儿园不再享受)。
对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城乡特困幼儿实行免费入园政策,幼儿园不得再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等其他费用。保教费和生活费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由幼儿园事业收费5%进行补贴。
三、经费筹措
建立以政府资助为主体,幼儿园减免收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要。
(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所需经费由市、区共同承担。
(二)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
(三)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学前教育捐资助学,多渠道筹集普惠性幼儿园资助经费。
四、审核程序
(一)资助申请与审批
1.资助申请。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城乡特困幼儿资助,于每期开学报名时,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幼儿园根据区教委下发当年扶贫(民政)部门等提供的建卡贫困库、城乡低保和特困数据比对确认后,免费入学(市外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和特困学生需提供相应的困难佐证材料),并统一向区资助中心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其他困难儿童资助,在区教委下达资助指标后,由幼儿园统一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资助申请,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资料。
2.申报材料。对困难儿童资助,需要提交幼儿本人及父母的户口复印件,其他困难学生应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残疾军人证、困难幼儿本人残疾证、乡镇(街道)及村居委出具的家庭自然灾害证明、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住院证明及费用结算发票或清单;同时,家长或监护人填写《黔江区学前教育儿童资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递交幼儿园;受助困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幼儿园审核。幼儿园在接受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申请后,要对相关佐证材料的原件进行效验和审核,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初审结果在园内醒目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初审结果有异议的要在上报前通知本人。幼儿园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和《黔江区学前教育儿童资助申请明细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明细表》)、《黔江区学前教育儿童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汇总表》)上报区学生资助中心。
4.部门审批。根据幼儿园提交的资助申请材料,由区学生资助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初审。初审后,区学生资助中心将申报材料及《申请明细表》《申请汇总表》送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残联等部门进行资助资格认定,其他困难儿童由区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乡镇(街道)核实的困难佐证材料进行资助资格认定,认定后报区教委、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再向幼儿园下达审核意见。各幼儿园向家长告知审核结果,并将受助儿童名单在幼儿园公示栏或幼儿园网站进行对外公示。
(二)资金支付
幼儿园向区学生资助中心报送《黔江区学前教育儿童资助申请明细表》(附件2)作为申请拨付资助资金的依据之一。区财政局根据区学生资助中心和区教委提供的幼儿园资助资金拨付申请表,及时预算和调度资金,确保按时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园。资金下达幼儿园后,区学生资助中心将《黔江区学前教育儿童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免费入园受助儿童保教费和生活费补助到幼儿园(不发到受助儿童或法定监护人手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资金由幼儿园划拨到受助儿童或法定监护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发放。
(三)信息与档案管理
资助信息实行学期报告制度,幼儿园兑现落实相应资助后,及时录入国家资助系统和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各园开学后应及时更新学籍系统(含学籍处理),资助系统会自动更新,并按程序规范操作,注意核对系统中建卡未资助、特殊困难学生信息板块,如显示建卡未资助和特殊困难未资助,填写原因并及时自筹资金补发。
幼儿园要参照《重庆市黔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黔江教发〔2020〕33号),科学、规范、分类管理资助档案,妥善保存涉及受助儿童的文字档案、财务档案、图片资料,建立健全资助台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区教委、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残联等为成员单位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及时部署资助工作任务,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教委负责综合协调、统筹管理,指导幼儿园开展资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残联负责特困儿童认定工作;区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办理资助事项。
各幼儿园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资助绿色通道,确保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幼儿园园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并报区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二)强化资金监管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属于财政专项惠民资金,幼儿园要制定和完善资助管理规章制度,确保直接将专款全额用于困难儿童保教费、生活费资助,要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资助专款。幼儿园要及时对困难儿童办理入园手续,对符合免费入园条件并已提交资助申请表和相关困难印证材料的儿童,幼儿园要执行免收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费用,待上级审核后,不属资助对象的再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
区教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幼儿园资助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虚报冒领资助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纪违规幼儿园在评级、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调减幼儿园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办园资格。
(三)广泛宣传政策
幼儿园要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集会、班会、宣传栏、广播、班级QQ群(微信群)等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民心,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都能及时足额得到资助。
六、实施时间
(一)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春季学期起实施。
(二)原《黔江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方案》(黔江教发〔2015〕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