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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194Q/2021-00043
  • 发文字号 黔江教发〔2020〕104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0-09-04
  • 发布日期 2021-04-0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教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江教发〔2020〕104号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特教学校,职教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工作,我委在认真总结春季学期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学校和供货商意见建议,不断修订完善管理办法。按照2020年8月24日学校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会议要求,现将《黔江区学校食堂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和《黔江区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采购统一询价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同时对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校要充分认识在我区学生食堂实施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细化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堂账务核算,坚决杜绝教师食堂挤占学生食堂经费。

二、严格质量底线,把好食品安全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各校务必对进入校园的物资严格索证索票,严格检查和验收,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坚持退换。对食品原材料供应、仓储、加工、留样等环节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管理,确保校园食品安全。按要求登记出入库台账。

三、加强沟通协作,夯实采购工作基础

各校要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加强与供货商沟通,科学询价,合理制定采购计划,按时对账和结算货款。督促供货商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对反馈问题及时响应,积极处置。同时,制定食堂采购计划的应急预案,确保出现突发状况下学生食堂的正常运行。

四、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进入和退出机制

对春季学期学校食堂供货商开展绩效评价是我区食堂供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招标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对促进供货商提高服务质量有积极作用,请各校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填写黔江区学校食堂物资供货商(2020年春季学期)绩效评价表(附件3),经校(园)长签字盖章后将扫描件于2020年9月10日前传至指定邮箱(259397225@qq.com)。

五、强化纪律,严肃问责

各校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和相关管理办法。严禁在食堂物资配送工作中人为设置障碍,出现问题推诿扯皮。严禁弄虚作假,损害集体利益和形象。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社会影响的将严肃问责,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黔江区学校食堂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

2.黔江区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采购统一询价方案(试行)

3.黔江区学校食堂物资供应商(2020年春季学期)绩效

评价表

4.黔江区学校食堂询价委员会轮值排班登记表

5.学校食堂食材零售价格咨询表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黔江区学校食堂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为确保学校师生食品卫生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区学校食堂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黔江区所辖学校公、民办学校食堂。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二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货商由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等)组织实施。招标频率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条:中标商家确定,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保证金后和主管部门签订《黔江区学校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入围合同》及承诺书(主要内容有:投标的价格下浮比例,食品安全责任认定等)。

第四条:由各学校和入围供货商按两种模式选择。

(一)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自主选择各种肉类、蔬菜、水果、水产、蛋类、预包装食品供应商,每学期一次(可选择一家至几家,原则上不超过三家)。

(二)通过主管部门划片,并组织供货商现场抽签确定供货片区。

第五条:供货商分别与学校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原则上一学期一签。

第三章 品种及质量要求

第六条:采购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大米,面粉、面条,食用油,干货副食,调料,牛奶等),农产品(肉类,蔬菜,水果等)两类。

第七条:所配送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法定要求提供资质、销售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主要食品及材料还要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大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拥有“SC” 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二)小麦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拥有“SC” 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三)食用油:大豆油、花生油、玉米油、菜籽油必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拥有“SC” 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同时学校不得使用转基因食用油。

(四)肉类:保持良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屠宰场所,提交正规屠宰场所的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鲜肉每日新鲜;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

(五)辅料干货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提供产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进入仓库。干货制品的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干副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应拥有“SC” 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六)蔬菜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学校的质量要求,保持良好的色泽及新鲜度,必须经过粗加工,无黄叶、泥沙,利用率达95%以上,边角料、下脚菜、变黄蔬菜、农药及重金属超标、营养办禁止使用的蔬菜不能入库和出库;水果类:采购自正规水果批发市场,严格索证索票;果皮完整、色泽鲜亮、果实饱满、蒂部不干枯,成熟适度。果实坚实,水分足,皮不干缩、形态完整。表皮无斑点、腐烂,无虫咬、破伤及霉点。有瓜果的自然香味,无异味。

第八条:学校及供货商原则上不得采购和提供市场上不常见的品牌、黔江政务网无法查询的品种和品牌、无法追溯源头供货商的品牌。确需采购不常见、无价格公布、无法溯源的品种及品牌(主要是生鲜食品),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不宜长期采购土豆、南瓜、冬瓜等单一品类蔬菜,要保证菜品供应的多样性,不宜过多采购西红柿等易发生霉变的蔬菜。不得采购四季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材。严禁采购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

第十条:在签订合同前学校对中标人的仓储条件(仓库和冻库)必须进行检查,食品储存应符合分类存放、有遮有盖、离地离墙、建立标卡、建立相关制度,有先进先出等操作规范要求。

第四章 物资配送

第十一条:供货商应建立专业的配送队伍及配送设备,保障按照学校需求配送到位,生鲜食品及原材料必须用冷冻车辆设备运输;生、熟食品分开放置。

第十二条:供货商的配送人员和配送车辆要相对固定,原则上要使用投标时登记的车辆牌号,不能频繁变更配送车和配送人。

第十三条:学校按需制定采购计划(订单),并提前将采购计划告知供货商(已经制定一周菜谱的学校应提前告知一周采购计划),供货商迅速响应,按照学校要求组织货源,无法组织配送的与学校及时沟通,达成统一。

第十四条:供货商根据学校订单的品种、数量、配送时间及指定配送地点进行配送。

第十五条:蔬菜、水果、蛋类、水产、肉类当日配送。不得配送临期、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第十六条:配送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配送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的,供货商要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补货,不得影响学校食堂正常运行,所有费用(保险、修理等)由供货商承担。

第五章 货物验收

第十八条:学校对货物品质验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对每批货物都要索证索票,票(证)随货送达,内容主要有配送清单及同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验收时确保货票一致。

第二十条:每次货物验收必须两人以上,配送清单经验收人签字生效,签字人承担验收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供应商建立退换货制度,在学校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数量短缺、品种错误、质量问题、食品过期(或临期)等情况应及时告知供货商(送货人)无条件补足或调换,不得影响学校正常使用。学期结束,剩余且在保持期内的货物全部退还供货商,产生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第二十二条:坚持食品溯源,供货商按相关规定保存食品溯源数据,保证学校或主管部门随时调用查看。尚未建立食品溯源条件的供货商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建立和完善食品溯源条件。

第六章 供货商管理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根据供货商资质条件建立学校食堂物资配送供货商储备库,并在下列情况下顺位选择储备库商家参与供货。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中标商家中断供货。

(二)中标商家在食品安全和商业信誉等方面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罚。

(三)中标商家存在违背合同行为被清退或主动退出。

(四)学校因安全、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问题中止供货商合同。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供货资格被举报查实的供货商除没收保证金,处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食堂物资供货招标。

第七章 价格制定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配送价格的确定

供货单价=市场零售价格×81%(不含加工费),在不高于该价格的基础上可以执行学校与供应商具体谈判的价格。

(一)公布品种的零售价格:根据黔江区政务网发改委公布的品牌和品种价格执行。

(二)未公布品种的零售价格:由询价委员会组织每月询价活动(询价方法详见方案),询价结果报区教委备案公布,上月公布的价格作为次月送货参考价格,每月确定一次。未在询价范围的特殊品种,学校在下单前调查市场零售价并在下单时通知供货商,供货商无异议的按照学校提出价格配送,存在异议的,双方及时沟通,重新协商价格,按协商一致的结果定价。

(三)供货商于每月初向供货学校提供详细的商品目录及参考价格,供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二十六条:凭借发票和配送清单支付食堂原材料采购款项,原则上一月一结,次月结上月。同时将采购品种、单价、数量等信息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学校食堂供货商绩效评价指标,一学期一次。绩效评价的结果纳入第二年招标评标条款加分项。连续两学期绩效评价分值均在80%以下的取消第二年投标资格。绩效指标涉及到食品安全、配送、服务等质量指标分值两学期都达不到预设分值90%以上,经调查质量指标得分属实的按比例扣减质保金。

第二十八条:学校是食堂供货商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十章 廉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供货商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行为被举报查实后严肃处理学校相关责任人,取消供货商供货资格,同时没收质量保证金。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同时废止2020年4月20日印发的《黔江区学校食堂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黔江教发〔2020〕41号)。

第三十二条:公、民办学校(园)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不参加集中配送或中途变更供货商。

(一)确因边远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采购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自行确定采购方式。

(二)学校与供货商的确存在难以协调和沟通,已经影响到正常配送的,由双方提交证据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后确定是否变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与其他管理办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一致的可并行。


附件2

黔江区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采购统一

询价方案(试行)

为了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效率,减轻供应商和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工作量,经区教委充分调研,在学校和供应商的一致要求下,从 2020年秋季学期起成立黔江区学校食堂询价委员会,对学校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实行全区统一询价,为明确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询价组织机构

黔江区学校食堂询价委员会成员单位为黔江区内管辖公、民办学校食堂(不含电大)。询价委员会下设三个小组,一是询价工作组,由5家供应商和学校代表轮流牵头,牵头学校和供货商每月在全区其他学校中抽取5所学校代表共同开展一月两次的询价工作。二是综合协调组,由区教委财务科、体卫艺科、法治科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指导学校与供货商开展统一询价工作及协调询价过程中的问题。三是纪律监督组,由派驻教委纪检组具体负责询价过程中的纪律监督。

二、询价范围

区发改委已经明确公布价格的食品及原材料不在本方案询价范围,本方案询价只包含区发改委未公布或者已公布的无具体品牌和标准的食品及原材料,且限于学校食堂主要采购的品种,个别特殊食材由具体采购学校临时询价。

三、询价方式

询价地点固定为佳惠超市+农贸市场,询价时间由当月牵头学校确定,月平均单价为本月采购零售价格。

四、结果采用

询价结果于当月询价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公布。各学校参照公布零售价确定本校结算价,结算价=询价公布的市场零售价格×81%(不含加工费)。

五、其他要求

供货商配送单必须开具完整,要明确开列学校结算参考价,原则上每月未出询价结果的前几天的采购价格按照上月结算价格开具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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