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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426Q/2023-00128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林业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2023-02-01
  • 发布日期 2023-02-15
  • 文件标题 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林业局
  • 有效性

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重庆市黔江区林业局

受委托单位:城东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城西街道办事处、舟白街道办事处、正阳街道办事处、冯家街道办事处、小南海镇人民政府、邻鄂镇人民政府、阿蓬江镇人民政府、石会镇人民政府、黑溪镇人民政府、黄溪镇人民政府、黎水镇人民政府、金溪镇人民政府、马喇镇人民政府、濯水镇人民政府、石家镇人民政府、鹅池镇人民政府、中塘镇人民政府、沙坝镇人民政府、白石镇人民政府、五里镇人民政府、太极镇人民政府、水市镇人民政府、蓬东乡人民政府、杉岭乡人民政府、水田乡人民政府、白土乡人民政府、金洞乡人民政府、新华乡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业监督管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治区,明确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黔江区林业局特委托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处罚权限查处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林业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黔江区林业局的名义对林业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权立即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违法行为人。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按以下委托范围内依法执行以下行政处罚权:

1.负责查处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的罚款;

2.负责查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的罚款;

3.负责查处“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单位或个人”、“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单位或个人”、“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的罚款;

4.负责查处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5.负责查处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

受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经济赔偿先由委托单位对外承担支付责任后,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每年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1至2次林业行政执法等业务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在每年12月31日前必须将当年的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卷宗移交林业综合执法大队保存,并保留复印件;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

罚款由各受委托单位收缴。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并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另两份分送重庆市林业局和黔江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