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江区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黔江区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黔江区人民政府第五届第93次常务会议(2025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区林业局反馈。
重庆市黔江区林业局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重庆市统筹协调耕林空间试点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区林业局根据权利人申请,将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归属和其他事项记载于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政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是指从承包经营权或流转经营权拓展分置出来的经营收益权,包括林下经济、油茶、蚕桑等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或者入股、托管、合作收益。
第四条 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质押登记。
第五条经营主体可以凭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证在黔江区内办理项目申报、示范评审、质押贷款融资等事项。
第六条 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由区林业局牵头办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审核。
第七条 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循自愿依法、便民利民、稳定承包、放活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八条 依法开展以下类型特色经济林经营的经营主体,可申请办理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
(一)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的;
(二)蚕桑种植经营的;
(三)油茶种植经营的;
(四)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的;
(五)受托管理经营特色经济林的;
(六)合作经营特色经济林的。
第九条 多个宗地或单元连片的,可进行连片登记;同一土地同一经营主体多种经营,经营内容登记进行叠加,只办理一次登记;同一土地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经营类型,可分别办理登记;登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亩,面积不足5亩但经营作物为珍稀品种或者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可予登记。
第十条 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所在林地(耕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的权利主体、登记类型、经营内容、权属来源、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经营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备注栏,主要记载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利被限制、应提示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所在林地(耕地)未颁发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二)所在林地(耕地)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三)所在林地(耕地)已抵(质)押且未取得抵(质)押权人同意的(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质)押权的除外);
(四)所在林地(耕地)被司法、公安、纪检监察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相关特色经济林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区域内依法开展特色经济林经营的自然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是指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其他类型登记。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二)收益权经营内容、经营类型等状况变更的;
(三)收益权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收益权的;
(二)以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收益权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继承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七)其他权利转移情形。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终止的;
(二)收益权所在林地(耕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导致收益权灭失的;
(三)权利人自愿放弃收益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以合作社(或共同体)名义申请的,需要提供集体研究决议。
(三)权属证明材料。林地(耕地)权属证明,租赁、入股、托管、合作等协议。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证原件;
(三)发生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所列情形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经营地块所在地乡镇(街道)递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乡镇(街道)在申请表上签注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报区林业局。
(二)现场调查。区林业局收到乡镇(街道)转报的申请材料后,组织对特色经济林的经营状况、经营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制作宗地图。
(三)公示公告。现场调查后,区林业局组织在经营地块所在村社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告。
(四)审核发证。经公示无异议,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区林业局填写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簿,并颁发黔江区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证。
(五)档案管理。区林业局建立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将申请资料、现场核查报告、审核意见等统一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 权利人对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进行质押的,可以申请办理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质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以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设定质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证书、质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质押条款。
第二十二条 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收益权质押合同;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区林业局予以登记,并在已颁发的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证上标注“已于*年*月*日进行质押登记”。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林业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证、质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质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押权已经实现;
(三)质押权人放弃质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质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质押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质押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质押权消灭或实现的证明材料
(四)质押权人与质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证书;质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质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二十六条 质押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区林业局予以登记,并在已颁发的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证上标注“已于*年*月*日注销质押登记”。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林业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林业局应当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等数据推送共享、权利关联,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
第二十八条 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因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由持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撤销登记: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发证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时限超过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的权利期限或者予以撤销登记的,证书自动失效,区林业局在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黔江区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表
2. 重庆市黔江区特色经济林经营收益权证
3. 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