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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426Q/2024-00011
  • 主题分类 林业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2-04
  • 发布日期 2024-02-0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林业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黔江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类多样。根据科考报告显示:黔江区脊椎动物共有4纲25目83科301种。其中两栖类2目8科18种,爬行类2目8科31种,鸟类14目46科198种,兽类7目21科54种。为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2019年我区发布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原《通告》)。原《通告》实施以来,违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我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物多样性持续向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通告》中部分管理规定在实践中问题日益显现,主要包括:原《通告》不完善,出现部分非法捕猎者超出原《通告》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的范围,使用不合理的捕猎工具和捕猎方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现象;原《通告》禁猎区不含地方公益林,但我区地方公益林78.98万亩,占全区幅员面积的21.93%,在保持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原《通告》将全年规定为禁猎期,不够科学合理。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明确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而我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将在国家林草局审批通过后把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纳入自然保护地范围进行保护,导致原《通告》中禁猎区的规定范围发生重大变化;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草局公布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猪等野生动物被移出“三有名录”,原《通告》禁猎对象发生改变。综上,原《通告》已不适宜继续施行,亟需修改完善。

二、起草的依据和思路

(一)起草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

3.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起草思路

1. 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断优化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强化陆生野生动物管理,有效制止和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3. 保持政策连续性,根据上位法结合黔江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际进行适当修改。

三、新《通告》的主要内容

新《通告》主要由六部分组成:

第一自然段,说明了新《通告》发布的目的和依据。

第一部分,禁猎区。

第二部分,禁猎期。

第三部分,禁猎工具和方法。

第四部分,禁猎对象。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施行日期。明确新《通告》的施行日期和原《通告》废止。

四、新旧政策的主要变化

第一部分,将黔江区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即重庆市黔江区武陵仙山国家级森林公园、重庆市黔江区仰头山森林公园、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自然保护区、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自然保护区、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国家级地质公园、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国家级湿地公园,地方公益林划入禁猎区。

第二部分,禁猎期的规定由“全年为禁猎期”修改为:“在禁猎区内,全年都为禁猎期;在禁猎区外,将大部分陆生野生动物繁殖期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和9月1日至11月30日作为禁猎期。”

第三部分,禁猎工具中新增滚笼、猎犬、鹰猎。

第四部分,禁猎对象中将《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更新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中因部分陆生野生动物隶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辖,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

五、名词解释

(一)公益林:也称生态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森林和灌木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其中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

(二)科学研究:指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针对野生动物基因、生理、行为学、生态学等方面开展的研究。

(三)种群调控:指从一野外种群捕获个体,补充到另一野外种群或人工养殖种群种,以优化该种群基因的行为,或者因一个野生动物种群数量较大,有计划有针对性猎捕一定数量的该野生动物,从而有利于该物种的生存。

(四)疫源疫病监测:指为防范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对可能携带有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野生动物个体进行捕获检疫的行为。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