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民政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
您当前的位置: 区民政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3-00063
  •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办事指南
  • 成文日期 2023-06-17
  • 发布日期 2023-06-1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婚姻登记办理指南(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结离婚证遗失或损毁补发)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婚姻登记办理指南(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结离婚证遗失或损毁补发)

重庆市黔江区结婚登记办理指南

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办理材料

(一)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离婚后再婚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初审判决附生效证明)或调解书原件。

丧偶后再婚:提供另一方的死亡证明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二)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提供3张红底背景大二寸合影免冠登记照(照片规格:50mmⅹ37mm)

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办理流程

一、初审:男女双方当事人提交办理材料进行审查。

二、受理: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原件、复印件进行复核

三、登记(颁证):经核验条件符合、材料真实,当场颁发《结婚证》

办理地址

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长征路北段18号二楼婚姻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23-79238299

网上预约方式

1、“重庆民政”微信公众号--服务--婚姻预约

2、 重庆市政府“渝快办”网上办事大厅,搜索“婚姻登记预约”事项,或直接跳转地址:https://zwykb.cq.gov.cn/qxzz/qjq/bszn/?itemid=d5142517-e434-4e4a-b93e-d4e6925aaf40&regncode=

重庆市黔江区离婚登记办理指南

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机构职能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办理材料

(一)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二)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照片规格:35mmⅹ45mm)

(四)本人的结婚证。一方当事人结婚证遗失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当事人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1份。

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办理流程

一、初审: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在婚姻登记机构现场提出离婚申请。

二、受理: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核验申请材料,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冷静期:离婚申请人双方进入冷静期30天。第31-60天办理离婚登记,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

四、审查发证:当事人持办理材料进行离婚登记,发放《离婚证》

办理地址

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长征路北段18号二楼婚姻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23-79238299

网上预约方式

1、“重庆民政”微信公众号--服务--婚姻预约

2、 重庆市政府“渝快办”网上办事大厅,搜索“婚姻登记预约”事项,或直接跳转地址:https://zwykb.cq.gov.cn/qxzz/qjq/bszn/?itemid=d5142517-e434-4e4a-b93e-d4e6925aaf40&regncode=

重庆市黔江区结离婚证遗失或损毁补发办理指南

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办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机构职能范围;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材料

(一)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二)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需要补领结离婚证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照片规格:50mmⅹ37mm)

;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照片规格:35mmⅹ45mm)。

(四)当事人持有结(离)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当事人无结婚证且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其中(1)和(5)不能并列):(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2)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3)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4)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5)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6)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声明依法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为其补发结婚证。

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恢复婚姻关系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婚姻关系消亡、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不予补发;(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身份变化的,如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或双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应当到有办理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权限的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予补发,可以为其调取婚姻登记档案;(三)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四)1950年5月1日前结婚,结婚证遗失的,不予补发(可申请“夫妻关系证明”);(五)在外国/港澳台地区依据当地法律登记的婚姻,不予补发。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办理流程

一、初审: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在婚姻登记机构现场申办结离婚证件补发、换发。

二、受理:登记员核验申请材料,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        

三、换发证件: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办理地址

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长征路北段18号二楼婚姻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23-79238299

网上预约方式

1、“重庆民政”微信公众号--服务--婚姻预约

2、 重庆市政府“渝快办”网上办事大厅,地址:https://zwykb.cq.gov.cn/qxzz/qjq/bszn/?itemid=d5142517-e434-4e4a-b93e-d4e6925aaf40&regncode=

←滑动查看完整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