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民政局社会团体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黔江区民政局社会团体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许可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法律法规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 ||||
办理条件 |
(1)变更活动资金的社会团体应提供验资报告,明确开办资金为到账货币资金,资金是捐资人可以自由支配、来源合法的,并由捐资人出具捐资承诺书。资金应达到法定的数额(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 |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 | ||||
申请材料目录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件数 |
来源渠道 | |
1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
2 |
变更登记书面申请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
3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 |
纸质件 |
1 原件 + 2 复印件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如业务主管单位在社团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需提供同意变更文件) | |
4 |
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
纸质件 |
3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
5 |
验资报告及捐资承诺书 |
纸质件 |
3原件 |
验资报告由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捐资承诺书由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
6 |
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纸质件 |
1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审批结果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办理流程 |
社会团体按章程要求通过变更开办资金决议后,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复(直接登记的除外),携办理材料进行变更登记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2.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 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 日。承诺办结时限:20 日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 - 12:00,下午 2:00-5:30 | ||||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23-79222308 | ||||
办理地址 |
线下办理: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405办公室(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 237 号) (网上办理仅支持材料初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