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江民政罚告〔2025〕第15号)
黔江民政罚告〔2025〕第15号
重庆市进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现查明你中心自2016年成立以来至今连续7年未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中心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中心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23-79228308
联 系 人:曾怡捷、曾贤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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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