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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5-00264
  • 发文字号 黔江民政罚〔2025〕第30号
  •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5-11-26
  • 发布日期 2025-11-26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民政罚〔2025〕第30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民政罚〔2025〕第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民政罚〔2025〕第30号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嘉毅公益发展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4MJP599775Q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河滨南路东段478号C栋4-2

现查明,你中心自2021年以来至今连续3年未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以上事实有问询笔录、重庆民政综合业务平台年检查询记录截图、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区民政局网页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公示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江民政罚告〔2025〕第15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及《重庆市民政领域行政裁量基准表》(渝民〔2025〕4号)行政处罚基准,决定对你中心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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