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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1-00542
  • 发文字号 黔江民政发〔2021〕36号
  •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1-09-08
  • 发布日期 2021-09-0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黔江民政发〔2021〕36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黔江民政发〔2021〕36号)

黔江民政发〔2021〕36号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社保所),各街道民政和社区事务办(社保所):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2021〕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7〕61号)和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江民政发〔2021〕13号)要求,认真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即日起,家庭成员具有本区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家庭即为低保边缘家庭。此后,不再开展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建档工作,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江民政发〔2017〕19号)废止。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1年9月8日         



渝民发〔2021〕12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7日        


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报备、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边缘家庭的走访发现、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可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六条 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总值人均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三)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或拥有别墅。

(四)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五)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近1年内出国旅游。

(六)近两年内自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家庭唯一住房除外)。

(七)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总值人均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或拥有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三)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或拥有别墅。

(四)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五)家庭成员近2年内出国旅游2次(含)以上。

(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认定部门可适当考虑其困难状况和长期刚性支出等因素,作出综合评估。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履行授权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在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环节中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即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承诺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应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3日,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确认后的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低保边缘家庭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查。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或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二)拒绝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配合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四)主动放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或其他合法收益、财产的。

(五)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有效期不超过1年,从认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期当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在册低保边缘家庭重新组织核查,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延长1年有效期。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情况开展抽查。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基本生活状况的动态监测,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因突发事件暂时性影响基本生活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符合住房、医疗、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经公示后,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建立纠错容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第十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虚报、瞒报、伪造等行为的,立即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同时,责令其退回在此期间内以低保边缘家庭资格所获取的各类救助资金和物资,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民政部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明确适用的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1〕96号)不再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重庆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