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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1-00392
  • 发文字号 黔江民政发〔2017〕76号
  •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7-11-14
  • 发布日期 2021-09-1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江民政发〔2017〕76号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143号),按照《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5〕116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范围、标准、程序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救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建档的困难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他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定,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7〕61号)为准。同一对象同时符合不同救助分类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二、分类调整救助标准

实施临时救助时,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申请人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依申请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医疗困难类救助。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实际自负费用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实际自负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实际自负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50%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实际自负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20—40%的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未获得前款标准救助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类救助。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A类人员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类救助。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

确需超过上述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区民政局报区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实施救助时,要综合考虑申请人获得的教育、医疗资助政策,防止因重复资助造成申请人获得的救助金总额超过当期实际支出(或需求)总额。

三、严格救助审核审批

(一)健全审核审批机制。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要建立审批专家库,引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集体审核审批机制。所有救助必须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公示栏公示,逐步探索实施大额救助网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审核审批机制,确保救助精准、及时。

(二)实行信息系统管理。即日起,所有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必须通过全市统一的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处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5〕11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