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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1-00406
  • 发文字号 渝民发〔2010〕184号
  •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1-09-16
  • 发布日期 2021-09-1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

渝民发〔2010〕184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儿童福利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精神,在全市建立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在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区(县)财政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准确界定孤儿身份,掌握孤儿保障信息,规范审批发放程序,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执行时间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放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发放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市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在养老服务机构养育的孤儿,必须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和《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散居孤儿的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散居孤儿亲属或近亲属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其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⒈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4)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⒉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⒊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⒋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5)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6)送当地财政部门,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孤儿核定数,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经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派员入户进行核查,并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中说明核查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孤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其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发放申请审批手续。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对散居孤儿,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统一为孤儿监护人办理银行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银行卡发放到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划拨到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年满18周岁(除在中学或中等职校就读的孤儿外),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各地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后,取消其原享受的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

六、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筹集

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区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散居孤儿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差额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

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群体,全社会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关注和关爱。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加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宣传力度。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工作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二)抓好信息管理

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将孤儿保障信息归卷立档。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于2011年1月30日前将2010年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市民政局。以后每年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将孤儿花名册和汇总表上报市民政局。

(三)强化工作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严禁虚报和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保障资金预算安排,保证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及时足额拨付。各级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对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⒈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⒉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

      ⒊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

          ⒋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  

      ⒍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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