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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1-00546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发〔2017〕3号
  •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7-01-22
  • 发布日期 2021-11-2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黔江府发〔2017〕3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黔江府发〔2017〕3号)

黔江府发〔2017〕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精神,全面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协调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服务,切实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3﹒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和可持续。

4﹒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特困人员申请审批程序

(一)特困人员范围界定。具有黔江区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代办申请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生活状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全区现已在册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局直接转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系统,不再另行申请。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特困人员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通过书面形式下发审批结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开始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

4﹒救助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从核准之日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凭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结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5﹒动态管理。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三、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一)调整基本生活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今后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及时调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但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政策。

(二)调整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补贴主要用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支出。从2016年7月1日起,对我区失能(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特困人员和16岁以下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同时,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16〕188号)的规定,凡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不再享受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规定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可直接发放给本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特殊照护和住院期间的护理等支出,原则上不得用于生活费开支。

(三)健全疾病治疗保障制度。全区所有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实行一档全额资助。对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和产生的自付部分,由特困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救助资金予以解决。

(四)健全丧葬保障制度。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应按照殡葬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丧事办理由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丧事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特困人员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集中供养对象按每人5000元执行、分散供养对象按每人3000元执行。

(五)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区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六)健全教育保障制度。学龄前特困人员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享受保教费、生活费资助。学龄特困人员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范围,享受普通高中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艺术表演类相关专业除外)、生活费和住宿费资助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七)规范供养服务。特困人员供养方式可采取居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身体健康、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鼓励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委托照护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也可利用已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或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社工队伍为特困人员提供义务帮扶与照料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申请,按照便于管理、就近就地原则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并由供养服务机构与入住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供养服务机构对集中供养人员要在完善入住手续的基础上,为其建立健全包括本人身份与户口信息、健康体检资料、亲友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个人档案。对已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本人自愿回原居住地分散供养的,本着入院自愿、退院自由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见证后,也可实行分散供养。

(八)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将供养服务机构及时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合理设置供养服务机构;加大危旧供养服务机构改造力度,确保供养服务机构安全运营。供养服务机构要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完善设施设备配置,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以确保能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比例配备护理员,护理员与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员与介助、介护对象的比例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合理确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充分调动管理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置使用社会工作者。

四、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工作。教育、城乡建设、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及管理运行费用,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从2017年1月1日起,将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管理费用按实际入住集中供养人数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给予预算安排,今后随救助供养水平的提高,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总额15%的比例预算安排运行管理经费。运行管理经费专门用于供养服务机构日常办公、水电燃料购买、设施设备添置与维护、差旅费报销、应急值班补贴等支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给对象本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由供养机构统一管理,专门用于特困人员生活费用支出,支出明细按月定期向集中供养对象公布和公示,禁止供养服务机构挤占挪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将救助供养金用于日常管理。供养服务机构经费支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相关财经制度执行,实现报账制管理。

(三)严格监督管理。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在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供养服务机构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鼓励社会参与。积极鼓励慈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五)加强政策宣传。区民政局及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大力开展“社会救助宣传月”等活动,借助公众信息网、广播电视、村(社区)公告栏等平台,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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