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民政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区级政策文件
您当前的位置: 区民政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区级政策文件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1-00561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15〕116号
  •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5-12-04
  • 发布日期 2021-11-2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5〕116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5〕116号)

黔江府办发〔2015〕116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施救,公开公正、政策透明,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

二、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家庭对象(以户主名义申请)。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以个人名义申请)。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或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

对拒绝配合调查核实,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以及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类别和标准

临时救助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应在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医疗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申请救助时间应在困难发生三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半年),享受临时救助金总额不超过10000元。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按以下类别标准救助:

(一)因遭遇矿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可以获得相关赔偿(补偿),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的基础上,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可申请相当于3个月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以下简称自付医疗费),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根据家庭情况和自付医疗费额度实行分类救助:

1﹒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困境儿童),自付医疗费超过1000元的,按70%比例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病的,自付医疗费超过8000元的按30%比例救助。

3﹒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困难家庭、建卡贫困户,自付医疗费超过20000元的按20%比例救助。

4﹒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单位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自付医疗费超过30000元的按10%比例救助。

同一家庭困难程度具有双重或多重属性的,就高标准救助,不得重复实施救助。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长期维持基本医疗、火灾后经各种保险(赔偿)生活仍然困难、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含戒毒康复、刑满释放人员),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可申请相当于3个月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五)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六)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生活特别困难,需超过以上标准或额度救助的,由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具体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申请;以同一事由分别向户籍地和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不予受理。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情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2﹒审核

(1)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申请救助事由主体人所在地村(居)委主要负责人应针对申请事由真实性签署意见;申请救助事由主体人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针对申请事由真实性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调查核实结束后,及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作出审核决定,其中申请救助事由主体人不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建档困难户、扶贫部门建卡贫困户之一的,应经所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签。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拟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快速报送审批。

3﹒审批。区民政局(或委托审批单位)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临时救助材料后,应及时召开临时救助评审会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

4﹒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区公安、市政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单位、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

5﹒授权经济状况核查。区民政局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或个人的授权,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二)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含)的,可由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季度报区民政局备案。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20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3﹒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五、临时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足额、及时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针对个别对象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六、工作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统一的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区民政局、区教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等单位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市临时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发展。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3﹒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二)强化工作保障

1﹒强化组织保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2﹒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安排部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3﹒强化能力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考虑辖区困难群众数量、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制定落实本辖区临时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本辖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七、监督与处罚

(一)区政府督查室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申请审批规程,严格审核审批,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由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临时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