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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理指南

日期:2025-07-25

重庆市黔江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理指南

政策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办法依据

《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渝民发〔2024〕4号)

认定条件

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一、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是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家庭收入由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部分组成。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人均总值高于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三)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

(四)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五)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

(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维持家庭生活必要的财产,在做好备案登记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豁免。

1、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人均总值高于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三)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

(四)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五)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

(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维持家庭生活必要的财产,在做好备案登记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豁免。

申请材料目录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低保边缘户家庭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镇街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街初审、公示→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00,14:00—17:30

联系方式

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237号区民政局低保中心,023-79222164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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