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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日期:2026-01-02

重庆市黔江区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政策名称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政策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2026〕75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标准

1.急难事项“小额快救”标准。根据急难情形、急难程度等情况,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

2.其他临时救助标准。除急难事项“小额快救”外,区分不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程度,根据一个自然年度内其已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累计必需支出情况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其中:

第一档:特困人员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的 1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二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三档:低保边缘家庭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低保边缘家庭

认定收入线的9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四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上年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2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五档:正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到位,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

第六档: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最高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

申请材料目录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一)急难事项“小额快救”程序。畅通申请人向急难发生地快速申请渠道,简化审批程序,乡镇(街道)或区县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

(二)常规临时救助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等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在 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 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核查,办理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原则上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审批实施。此类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乡镇(街道)审批的,乡镇(街道)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临时救助审批办结后,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对申请、审核、审批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档归档,存档备查。

网办方式 渝快办手机APP、“渝悦·救助通”微信小程序

联系方式

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237号区民政局低保中心,023-79222164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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