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2〕109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63号)有关规定,为切实提高我区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一项惠及民生、影响深远的德政工程。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抓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区政府成立黔江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全面规范运行
(一)规范供养机构设置。各街道镇乡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规范名称统一为“黔江区xx街道(镇乡)社会福利院”或“黔江区xx片区中心社会福利院”。福利院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主管,区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片区中心社会福利院所在地街道镇乡负责社会福利院日常监管工作,片区内其它街道镇乡配合管理。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仍由所在地街道镇乡负责监管,其供养渠道保持不变。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福利院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要求,推行“268”模式:“2”即建立党支部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6”即成立生产劳动小组、卫生清洁小组、民事调解组、学习娱乐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善后关爱小组6个小组,并设立小组组长;“8”即实行民主管理及院务公开制度、院长任期责任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保卫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经济财务制度、卫生保洁及后勤保障制度、供养人员保健康复及分级护理制度、请销假制度、会议学习制度等8项制度。区民政局对福利院实行考核评定和等级管理。
(三)统一设施设备标准。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统一制定福利院功能配置、房内设施和日常生活用品配备标准。合理布局福利院厨房、饭厅、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公共设施,配齐房间内部基本设施设备,定期为集中供养对象添置、更新服装和床上用品,确保衣被干净、整洁、暖和。对功能配套、设施设备及日常生活用品配备达不到基本标准的敬老院,要按照标准整改完善,确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
三、提高服务能力
(一)配备管理服务人员。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要求,福利院管理服务人员与在院老人按10:1比例(最多不得超过12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配备。福利院主要设置院长、管理员(或护理员)和炊事员岗位。福利院院长由街道镇乡负责考查,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由街道镇乡聘任,实行3年一聘。福利院其他管理服务人员由街道镇乡按《劳动合同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实行1年一聘,由福利院所在街道镇乡统一管理。
(二)落实工作经费。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由区和街道镇乡两级财政分别按规定比例全额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运行管理经费和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待遇由区、街道镇乡两级财政按照8:2比例分级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由区民政局根据工作运行情况划拨,各街道镇乡负责对属地福利院财务实行专账专户管理。
1.五保对象供养经费。五保供养经费由区、街道镇乡财政分别按规定比例全额承担。集中供养五保人员经费按月划拨到街道镇乡或片区社会福利院;分散供养五保人员经费实行银行直补的方式按月划入五保对象银行账户。五保对象的门诊医疗费、大病住院医疗费由所在街道镇乡在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五保对象安葬费由区财政按每名五保对象2000元的标准纳入预算,由街道镇乡据实划拨;墓地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或片区所在地街道镇乡负责落实。
2.福利院运行管理经费。福利院日常运行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水电气煤燃料费和设备设施维护经费等。运行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由财政按照每名在院五保老人每年1000元(其中:区财政承担800元、街道镇乡财政承担200元)的标准纳入预算安排,按季度拨付。
3.管理服务人员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安排解决。福利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标准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4.福利院建设经费。福利院建设及设施设备经费以中央、市级补助为主,慈善捐赠为辅,区财政适当配套的方式共同解决。
(三)大力发展院办经济。积极引导福利院发展院办经济,补贴供养对象生活。街道镇乡通过为敬老院划拨、调剂或租用生产用地等方式,解决福利院发展院办经济必需的场地和设施。福利院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供养对象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供养对象参加院办经济劳动的,应给予适当报酬。
四、落实工作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作为社会福利院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履行主要管理职责,严格实行等级管理,做到服务规范、标准统一、管理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福利院建设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院办经济、环境卫生、安全管理、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等日常事务;切实加强五保对象入住把关、医疗护理、衣食住行管理,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全面落实。
区民政局:履行社会福利院业务主管职责,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创办、撤销社会福利院的审核工作;制订福利院等级管理办法并评定福利院管理级次;对社会福利院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社会福利院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会福利院的资产和经费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对象供养相关经费;加强对社会福利院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社会福利院的资产监管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街道镇乡落实社会福利院管理人员、五保对象等相关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险等待遇。
区审计局:负责对社会福利院经费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建立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动机制,对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街道镇乡给予通报;对敬老院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责令街道镇乡限期改正;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附件:黔江区片区中心福利院规划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