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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0-00011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13〕59号
  •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3-05-19
  • 发布日期 2013-05-2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3〕59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3〕59号)

黔江府办发〔2013〕59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区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进一步明确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切实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财产为限制,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1.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不得以个人属性按人施保。按户纳入保障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中在校就读学生、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2.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条件。进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细化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和计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务工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因跨省(区、市)等原因不能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赡(抚、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的,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农业生产收入,可通过指标代理方式,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的类型及程度合理确定劳动力系数,以农村种植、养殖一般收入水平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构成所得的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实际收入。

3.明确家庭财产超标认定条件。将家庭财产状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完善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办法,明确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超标认定情形。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状况主要应包括: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保障标准12倍;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制定黔江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实施细则,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按照有利于强化责任、促进公平、增强刚性、易于操作的原则,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和操作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政策的约束力。

1.规范申请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居住地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直接或委托所在地村(居)委在街道镇乡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所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各街道镇乡和村(居)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授权审核审批机关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强化调查审核。街道镇乡作为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会同村(居)委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并完成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调查工作,共同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入户调查材料上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各街道镇乡应组织由分管领导、驻村干部、片区民警、村(居)委干部、低保工作人员和辖区村(居)民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的有不少于15名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认定。民主评议要有会议记录,形成是否救助和救助金额的评议结果,且参加评议的评议小组成员要在评议结果上签字确认。主要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人员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进行会审,集体研究提出是否救助和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将申请、调查、评议、审核等全部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

3.严格把关审批。区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街道镇乡报送的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通过评审会讨论决定。对审批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应会同街道镇乡和村(居)委进行调查核实。也可邀请街道镇乡和村(居)委人员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家庭收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增强公示实效。全面实行审批公示制度,区民政局作出书面审批前,应将拟审批纳入和不予纳入保障的家庭的相关信息在街道镇乡和村(居)委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坚持享受对象长期公示制度,街道镇乡和村(居)委要将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5.规范资金发放。要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等方式,原则上应在每月10日前按月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2013年底前,要全面实现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不得再由街道镇乡以现金形式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在发放(领取)表上签字确认,防止出现二次分配和平均分配。

(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坚持分类定期复核制度,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要根据家庭收入可变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开展复核,已不符合条件的要在保障期限到期后2个月内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无劳动能力、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A类保障家庭,应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收入变化不大的B类保障家庭,应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C类保障家庭,应每季度复核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在保障期限到期的前一个月向街道镇乡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要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实施办法,强化与最低生活保障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的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长期困难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贫困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外的特殊困难家庭建档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积极鼓励就业,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政策,加大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民政部门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其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一)强化能力建设。区编办、区民政、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的具体政策,采取增加机构编制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各街道镇乡要通过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区民政局和各街道镇先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区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和补差水平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统筹预算安排。

(三)健全工作体系。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经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区民政局作为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上出台的核对机制建设方案研究制订本区的核对机制建设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核对工作机构,加快区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建设,出台核对工作具体操作实施办法,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区政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落实管理责任

(一)明确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区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区民政局要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和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街道镇乡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和审核等职责,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民政办(社保所)工作人员和包村(社)干部在审核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各村(居)委要协助街道镇乡做好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每年组织开展2次以上的专项检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建立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要进行备案登记;区民政局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逐一入户核实,严格核查管理。区民政局和各街道镇乡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国家信访政策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最低生活保障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

(三)严格绩效考核。区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街道镇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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