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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1-00310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2021-06-30
  • 发布日期 2021-06-30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现就《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方案》《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等部署要求,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短板,推进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1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号)文件,要求各地根据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落实举措,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民政局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黔江区实际,代区政府草拟了我区《实施意见》。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是健全区、镇、村三级养老服务平台。力争到2022年,全区建成区级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2所,升级改造乡镇敬老院17所、建成乡镇养老服务中心24个,完善互助养老点(村养老服务站)功能132个,基本形成覆盖全面、功能完善的区、乡镇、村三级养老服务阵地。二是健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网络。到2022年,在建成的132个村互助养老点(村养老服务站)拓展完善日间照料、康复理疗、休闲娱乐、紧急救援等功能,每个村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养老助理、培育1支志愿服务队伍,每个村民小组组建1个互助服务小组,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对农村老年人普遍开展定期巡访、结对帮扶、紧急救援等服务。三是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管理运营机制。到2022年,区级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由养老机构运营,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率不低于60%。推行“中心带点”连锁化运营模式,增强管理运营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到2022年,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不低于90%,乡镇敬老院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65%。

(二)明确主要任务

制定十三项主要任务,包括:一是推进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建设,统筹谋划布局,争取中央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等资金,于2021年建成石会老年养护院,于2022年在舟白街道建设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二是推进17所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对保留的乡镇敬老院进行改造升级,确保安全隐患全部清除、兜底保障能力大幅提升。三是推进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在去年下达11个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的基础上,今年再下达7个、明年下达6个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四是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规范管理、持续运营;五是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六是建立农村老年人“结对扶老”制度。七是培育农村“专兼职+志愿者”养老服务队伍。八是积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九是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十是推进农村医疗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十一是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十二是提升农村老年人养老照护支付能力。十三是丰富农村养老服务业态。

(三)明确保障措施

明确三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内容纳入民生实事进行部署推进,区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委、卫生健康委、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乡镇履行好第一责任主体的责任,共同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落地落实。二是落实资金保障。合理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留存彩票公益金,并争取政府债券资金,支持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建设运营资金投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保障格局。三是加大政策扶持。贯彻落实上级出台的有关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配套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三、政策核心举措

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就市级任务进行分解。2021年,在完成黄溪镇、阿蓬江镇、濯水镇、邻鄂镇、石家镇、鹅池镇、金溪镇、水田乡、白土乡、金洞乡、五里乡11个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新增建设白石镇、石会镇、黎水镇、马喇镇、新华乡、水市乡、杉岭乡7个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完成金溪镇、鹅池镇、白土乡、新华乡、阿蓬江镇、白石镇、邻鄂镇、金洞乡、五里乡、杉岭乡10个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任务。

2022年,建设黑溪镇、沙坝镇、太极乡、中塘乡、蓬东乡、小南海镇6个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完成水市乡、马喇镇、蓬东乡、太极乡、石家镇、小南海镇6个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任务。

四、政策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解释

(一)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指集中居住农村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护机构。特困人员定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能定义: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失能”。

(二)敬老院: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养老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

(三)镇养老服务中心:指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设置休闲娱乐、生活照料、托养护理(不低于2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医疗康复等功能区域,为辖区内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家政服务、托养护理、短期托养、长期照护、家庭照护培训、养老需求评估等养老服务,为村级互助养老点培养助老员,组织开展老年活动和互助养老服务。

(四)村级互助养老点: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设置配餐室、休息室、活动室、康复室、图书室等功能用房,力所能及为辖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生活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点。

(五)养老服务: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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