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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1-00316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1-07-12
  • 发布日期 2021-07-1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征求《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文明治丧示范区和禁葬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征求《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文明治丧示范区和禁葬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征求《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文明治丧示范区和禁葬区范围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文明治丧示范区和禁葬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已经区民政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拟提交区政府审定。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文明治丧示范区和禁葬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期限为7日,至2021年7月20日止。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邮编:409000,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237号民政局206办公室,联系人:罗福云,联系电话:79228078,电子邮箱:498669359@qq.com

附件: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文明治丧示范区和禁葬区范围的通告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文明治丧示范区和禁葬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深入推进我区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文明治丧,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划定文明治丧示范区和禁葬区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文明治丧示范区范围

(一)城东街道:东至下坝社区边界;西至文汇社区与城西街道分界线;南至城东街道与城南街道分界线;北至官坝社区边界、文汇社区4组(城东中心校为界)。

(二)城南街道:东至黑山社区(1、2、3、4、5组,含正阳山景区全域)城市规划区红线为界,城东街道与正阳街道分界线;西至沙坝社区(1、2、3、4、5、6组)城市规划区红线为界,城西街道分界线;南至南沟社区(1、2、3、4、5、6组)城市规划区红线为界,青坪社区(1、2、3、4、5、6组)城市规划区红线为界,殡仪馆周围一心社区为界;北至城东街道分界线。

(三)城西街道:东至城东街道、城南街道分界线;西至水井湾社区边界、马山山脚为界;南至迎宾社区7组(高速桥)、8组王家坡、黔洲隧道出口迎宾花苑、白家湾舒心花苑为界;北至杜家湾、沿中将梁子、雷鸣山、马黄田山山脚与城东街道分界线。

(四)正阳街道:东至积富社区一组、规划一路(三丘田安置小区,小杨湾)舟白界;西至舟正舟路桐坪5组(罗家营安置区、坨田、松龄路、柳树湾),朝阳社区(高坎子、陈家土、大地、香树坪),群力社区(苏家坝、漆树湾、大地坪、弘龙水泥厂)为界;南至火车站方向群力4组接冯家街道渔滩社区3组、照耀社区5组边界;北至黔江河、舟白界。

(五)舟白街道:东至黔咸公路路东社区12组沿线200米内;西至舟白隧道口;南至正舟大桥、乌龟堡、黔江河为界;北至路东社区(沙河坝)中塘隧道口。

(六)冯家街道:黔永创业园区至渔滩社区3组(天坪小学)。

二、禁葬区范围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文明治丧示范区内的丧葬用地统一规划在仰头山陵园和各街道公益性公墓内,文明治丧示范区内的公民死亡之后,应当安葬在仰头山陵园和各街道公益性公墓。文明治丧示范区公民死亡之后,应当在殡仪馆内进行殡仪殡殓活动。禁止在城区街道、人行道、公共场所、单位和居民住宅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祭品,燃放烟花爆竹,举办丧事活动。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葬区内为丧家提供墓穴用地,禁葬区内人员死亡后,应葬入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公墓,暂无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在禁葬区以外的荒山瘠地自行选址,禁止乱埋乱葬。

五、对违反《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和本通告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依法查处;对阻碍殡葬执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禁葬区乱埋乱葬的通告》(黔江府通〔2010〕1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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