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黔江民政〔2025〕24号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社会救助制度从物质类救助向服务类救助延伸的重要体现。为切实做好分散特困人员供养照料服务工作,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民〔2025〕4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要求
按照“三清”“五有”总体工作要求,通过进一步压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责任、监管责任,明晰照料护理服务内容,实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底数清、自理能力清、供养需求清等“三清”,有照护协议、有服务标准、有探访关爱、有动态管理、有应急预案等“五有”,不断提升照料护理服务质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二、具体工作内容
(一)建立服务需求清单。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聚焦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需求,建立“能力评估—需求摸排—供需匹配—动态调整”服务机制,实行需求服务清单化管理。根据特困人员自理状况和服务需求,分类确定相应的服务项目(服务清单参考范本详见附件1),针对性地提供相应服务,确保照料护理服务需求与供给有效匹配对接。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重点协助其维护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合理规律饮食;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因人制宜”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居所清洁、日常康复训练等服务,具体照料护理服务项目、标准、要求等,根据工作需要在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中进行细化明确。
(二)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由乡镇(街道)与村(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照料服务责任人进行签订,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服务协议参考范本详见附件2)。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协议。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及变化情况、照料服务责任人变化情况等,针对性制定并调整照料服务协议内容,及时补充调整签订相应协议。乡镇(街道)要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全面落实照料服务。若监护人需委托其他照料服务责任人为散居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的,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基础上,可优先就近选择其他近亲属、村干部、低保、低保边缘等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满足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具备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相应照料服务的条件和能力的人员,签订照料服务协议。要逐一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确保不漏一人。
(三)落实照料服务协议。照料服务人要按照协议要求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对已签订照料服务协议但未落实监护职能职责的,乡镇(街道)要在特困人员自愿选择的前提下,重新选择照料服务人,尽快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完成相关手续。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照料或照料情况存在脏乱差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积极动员其尽快就近入住敬老院,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照料服务责任人应按照料服务协议的规定将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同时,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责任人或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三、拓展服务方式
整合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慈善资源、社区互助网络等资源力量,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补充+社会参与”服务供给格局。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多元需求,在责任人履行照料服务的基础上,区民政局联动各救助帮扶部门,整合各救助资金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链接慈善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为散居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上门走访、照护康复、代购代办、上门慰问等多元服务。
四、强化服务监督
(一)加强安全管理。乡镇(街道)要建立辖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积极预防特困人员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特困人员居所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房屋建筑、消防以及雨雪冰冻等潜在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要适时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意愿摸排,引导有集中供养意愿,特别是其中高龄、重度残疾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进行集中供养;对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按要求将其送到精神卫生机构,为其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医疗等服务;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等其他疾病的特困人员,确实无法开展照料服务的,乡镇(街道)应做好记录并重点跟进关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并按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经治疗病情基本稳定或治愈后符合分散供养照料服务条件的,应及时提供照料服务;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无法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乡镇(街道)及时落实应急状态有关要求,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发现照料服务责任人等存在涉嫌虐待、伤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制止,立即终止合同,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日常监管。乡镇(街道)要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动态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生活自理能力等级类别,确定相应照料护理服务标准档次。乡镇(街道)要统筹基层智治体系建立并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实际生活状况,并对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检查督导,可通过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干部、社区工作者、网格员、楼栋长、村(居)民委员会党员干部等多方力量进行,以上门探访为主,电话问候、视频连线等方式为辅,适时组织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落实情况探访工作(服务评价参考范本详见附件3)。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况,对卡折代管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核实,相关资金要确保按要求用于特困人员或其照料服务责任人。加强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服务诉求,要及时与照料服务责任人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改进,切实落实照料服务责任。
(三)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公布监督举报渠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等方式,及时受理、查处公众发现、媒体披露等情况问题和建议,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在按规定保护未成年特困人员隐私的基础上,征得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同意的前提下,可在其住所内悬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卡,载明自理能力类别、照料服务责任人、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救助服务热线)等内容(服务卡参考范本详见附件4),加强服务透明度,引导对象监督,形成社会监督氛围,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清单(参考范本)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参考范本)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评价(参考范本)
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卡(参考范本)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