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黔江区殡葬惠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江民政〔2025〕22号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黔江区殡葬惠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减轻群众治丧负担,减少群众办事环节,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民发〔2009〕134号)《关于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的通知》(渝民〔2016〕16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0号)《关于明确李家溪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困难群众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有关事宜的函》(黔江民政函〔202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免除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
(一)补贴对象
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为补贴对象。若上述对象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贴。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2.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
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三)办理程序
1.符合规定的补助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应向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事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丧事承办人提交资料进行核对 死者所属类别,核对无误后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丧事承办人将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初审减免资料的向区殡仪馆提供,区殡仪馆将其信息推送至区未保中心进行核实,区未保中心分别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低保中心、区残联进行核实,核实后向殡仪馆反馈情况,区殡仪馆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减免事宜。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自行承担。
3.承接补助对象的殡仪馆于每季度完15日内,将上一季度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已免除费用,汇总报送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提请用款计划,并上传相关佐证资料,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区民政局支付补助资金至相关殡仪馆。
二、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属土葬改革区的死亡后其遗体)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1.壁葬、塔葬、室内葬等,将骨灰长期安放于骨灰格位中的立体集中葬式,单个格位尺寸小于80㎝×40㎝×60㎝。
2.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骨灰安葬入土后,墓穴不硬化,骨灰装具采用环保可降解材料,地表保持平整原貌,种植树木、花草等,墓碑小型化、微型化。
3.家庭成员合葬。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员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选择家庭成员合葬方式,从合葬第3具骨灰开始给予补贴)。
4.生态葬。骨灰撒散、采用可降解装具殓装骨灰后或骨灰直接深埋入土等,不保留骨灰,不建墓穴、墓基、墓碑,土地可循环使用的安葬方式。
5.土葬公墓遗体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墓穴不硬化,不建墓基,地表保持平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
每位补贴对象可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3000元。
(三)办理程序
1.丧事承办人在市民政局公布范围内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为死者选定节地生态葬墓位(格位),签定购墓合同、缴纳全部款项,安葬骨灰或遗体。
2.丧事承办人在死者骨灰(遗体)安葬后30日内,向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事承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户籍注销证。复印件);
(4)死者安葬证(原件及复印件);
(5)重庆市墓位使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采用在原有墓穴增加家庭成员骨灰,实行家庭成员合葬的,提供家庭成员合葬补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丧事承办人银行卡或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
3.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认真核对丧事承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审批表》内容与提交的身份证件等原件,核对无误后将证件原件退还丧事承办人。同时当场核实安葬人所属类别,对符合条件的,在《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每月20日前,将符合补贴要求的相关材料汇总报送至区民政局,《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汇总清册》一式二份,乡镇(街道)民政办、区民政局各一份。
4.区民政局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对象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提请用款计划,并上传相关佐证资料,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区民政局支付补助资金至代办人银行账户。
三、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
(一)补贴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对上述政策对象,免除以下费用: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2.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
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三)办理程序
1.捐献人丧事承办人凭医疗卫生机构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含检察、审判机关出据的死亡鉴定书)和市红十字会出具的人体器官、角膜捐献证明向当地殡仪馆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捐献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捐献人为集体户口的,须提供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捐献人为在渝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捐献人为驻渝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捐献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捐献人为临时来渝人员的,由捐献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出具有关证明。
2.殡仪馆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免除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3.承接补助对象的殡仪馆于每年12月5日前,将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人体器官、角膜捐献人已免除的基本丧葬费用,按死者户籍所在地(户籍不在本区的,按死亡地)汇总报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提请用款计划,并上传相关佐证资料,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区民政局支付补助资金至相关殡仪馆。
四、李家溪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困难群众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
(一)补贴对象
李家溪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搬迁入住户,青坪社区其他居民中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一二级重残人员死亡后在殡仪馆办理丧事的。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2.普通殡仪厅使用费;
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
4.遗体穿洗费;
5.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6.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三)办理程序
减免对象死亡后,经办人须持城南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证明材料,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按要求向殡仪馆提供相关证件。由殡仪馆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区殡仪馆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减免事宜,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自行承担。承接补助对象的殡仪馆于每季度完15日内,将上一季度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已免除费用,汇总报送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提请用款计划,并上传相关佐证资料,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区民政局支付补助资金至相关殡仪馆。
以上政策若后续市级、区级出台相关新规定后,从其新规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