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对全区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 (三)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四)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协助相关部门研判涉民族宗教领域网络舆情并协调有关部门引导设置,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宗教管理。 (六)做好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鼓励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政策建议。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 (二)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三)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以及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承办、指导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推进民族事务社会化管理。 (五)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推进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指导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做好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鼓励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九)组织、指导宗教界对外宗教交往活动,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联系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