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报送2020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报送2020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年,区农业农村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精神情况和区委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农业执法领域中心工作和职能职责,以农业执法、渔政监管、农机生产安全、动监执法为抓手,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突破口,以支队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各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队伍整合到位,制度建设健全。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在2020年3月全面完成,由原黔江区农业执法大队、黔江区农业机械监理所、黔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三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而成。新整合组建的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成立后,内设2科室4大队,即综合科、法制科和一大队(农业)、二大队(农机)、三大队(渔政)、四大队(动监),核定编制30人,实有正式职工33人、临聘人员12人。支队成立后,围绕农业执法“六条禁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执法承诺制度、执法人员“八不准”制度、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七个方面制定了《2020年工作制度及行为规范条例》以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从案件立案、调查、处罚裁量确定、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及行政处罚的每个环节都严格依法定程序执行,稳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慧执法”双系统执法监管模式,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杜绝了执法简单化,查处随意性的现象。在法定时效内办结案件,严格执行重大处罚案件经过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各项工作稳步推进,重点工作亮点纷呈。在农业投入品、农机、渔政、动监等日常工作中,一是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依托“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春雷行动”“利剑行动”等专项行动,检查农资企业和个体经营门市部132家/次,检查农资产品320个/次,发放《除草剂控制使倡议书》宣传资料3000份;检查育苗企业6家,检查苗木、农产品销售市场21次;销毁和遣返复检不合格、无调运检疫证书的苗木12万株,检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防治机枪4家;监督抽检农药样品15个,不合格样品1个,已立案查处;检查监督抽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对3家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二是强化农机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会议12次,培训人数1100余人次;联合公安、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机联合执法检查86次,出动执法人员315人次,检查拖拉机和各型农业机械436台次,纠正违章43台次,警告30人,收缴假牌4副、假证4个。三是强化渔政常态化监管。依托“百日攻坚”“零点行动”“清江清网”等专项执法行动,联合执法行动51次,集中检查渔具经销商和涉渔企业餐馆166家次;出动渔政执法人员1000余人次,对阿蓬江流域巡航护渔6000余公里,清理各类涉案及无主拦河网、地笼网600余副;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对开禁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执法检查51艘次。强化水产品养殖环节监管,对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情况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养殖企业5家,努力确保我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四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日常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要求,抽取以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为重点的50个样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严格检疫监管,开展产地检疫3223批次,共检疫牲畜97431头、禽82768羽,检疫申报率100%,未发现违规检疫行为;开展屠宰检疫1367车次,检疫生猪(牛、鸡)72916头(羽),屠宰环节检出病猪及其产品折合91头,无害化处理折合91头,消毒、回收、同步检疫率均达到100%;严格调运监管,发放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109份,录入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系统109辆,检查消毒过境车辆1906车次;加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提升畜禽屠宰监管职能,狠抓屠宰企业肉品卫生和安全生产,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和飞行检查制度,督促企业落实“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常态监管80余次;督促屠宰企业履行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场内清洗消毒制、畜禽快进快宰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整治行动、畜禽屠宰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等专项行动,全区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在重点工作开展中,按照市、区两级的安排部署,采取“领导重视、部门联合、力量整合”等多项措施,全力推动各项重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取得阶段性成效。成立了由区长徐江任组长,副区长孙天明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等15个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黔江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农村委,同时设置退捕、打击非法捕捞、斩断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退捕渔民转产安置与生计保障四个专班,合力推进禁捕退捕工作,7月下旬,全区登记在册渔船渔民清理工作全面完成;9月初,退捕渔业船舶全部拆解销毁、捕捞许可全部注销,45艘渔船和45名渔民全部退捕上岸;10月下旬,退捕资金685万元全部兑现到户。发放“十年禁渔”宣传资料10000余份,各类媒体宣传20次,退捕工作走在全市同类区县前列,为2021年1月1日零点实施“十年禁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生猪调运屠宰安全源头管控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围绕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和调运,扎实开展肉产品源头防控工作,安排官方兽医12名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对3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其中,1个屠宰场暂停运营)和指定道口舟白检查站进行日常屠宰、调运监管,按照市上要求,定点屠宰场标准化屠宰设备全部配备、检疫流程完备,确保了我区生猪产品上市和入渝安全。三是城区家禽集中屠宰步入正常化轨道。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城管局的执法力量,压实城区街道办事处的主体责任,组成26名执法骨干参加的行动小组的基础上,采取发公告加大宣传、定点屠宰承诺责任、经营户转型动员培训等方式方法,对全区家禽及产品屠宰、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家禽私屠滥宰行为、规范家禽屠宰检疫行为、规范家禽及其产品市场经营行为,目前黔江城区基本实现了禽类产品“集中屠宰、统一检疫、冷链品配送、冷鲜上市”。
(三)严格依法执法,执法形象初显。今年以来,支队按照农业法律法规和执法流程,严格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已办结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58件,其中渔政12件,农机1件,农药7件,种子5件,兽药饲料5件,动监28件,罚款44.9977万余元。所有案件未出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探索特色党建,提升思想政治建设。以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以党建促队伍,为全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农业行政监督处罚保障”的总体目标,以“党建、队伍建设、农业行政执法”相融相促为着力点,在深入学习和宣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脱贫攻坚、依法治国等相关论述的基础上,通过开展脱贫攻坚百日行动、农业综合执法零点行动、畜产品质量安全月活动、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长江流域退捕行动、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鲜上市行动等,不断探索完善“农业综合执法党员在行动”的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全年共计开展12次支部“主题党日”活动,2次党风廉政教育活动,4次党课,2次“主题党日”进企业进社区活动,打造了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精通法律法规知识的行政执法队伍,全年支部党员无违纪违法处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人员紧缺,执法量大,导致执法工作难以全面开展。目前涉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除了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农业、农机、渔政、动监外,生态环保、河长制、农村宅基地、安全工作等也纳入支队执法监管范围,导致执法内容多,执法对象涉及面广,现有的执法力量无法满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全方位开展。二是单项执法经费无预算,导致部分执法工作开展困难。如“零点行动”“违法违规专项打击行动”“利剑行动”、农产品监督抽样检测等均无市级、区级财政专项预算。三是执法装备欠缺,执法手段落后,现有装备对销售、违规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发现难、打击不力,阿蓬江、黔江河等重点天然水域基本无视频监控,无法及时对违规捕捞行为取证并采取执法措施。
三、2021年工作思路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紧紧围绕市农业农村委和区委依法治区办工作安排,结合工作职能职责,坚持以各项执法行动为抓手,在扎实推进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渔政监管、农机安全监管、动监执法、农村宅基地监管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把统一办公场所的解决放到首要位置,解决分散办公问题。同时,坚持以党建引领为引导,提升支队政治水平;以制度建设为基准,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以办案为着力点,提升职工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争取2021年建成一支制度健全、依法行政、队容整齐、素质过硬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打造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
(二)突出重点工作,提升执法形象。一是围绕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工作,在巩固退捕成果的基础上,以禁捕工作为抓手,开好头、起好步,全面开展渔政监管执法工作。二是围绕农业投入品安全为重点,在农药、种子、肥料等主要农业投入品上强化检查执法,严防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围绕畜产品安全为重点,在调运、屠宰源头管控环节强化监管执法,在畜禽产品上全部实现集中屠宰、统一检疫、冷链配送、冷鲜上市的目标;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三是围绕农机道路安全,强化农机源头监管,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整治,确保全区不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同时配合做好农村生态环保秸秆焚烧监管等工作。四是围绕宅基地执法监管,编印《黔江区农村宅基地建设法律法规汇编》,指导乡镇依法依规加大对农村乱占耕地现象的整治。
(三)加强部门配合,提升治理能力。将在“十年禁捕”、家禽集中屠宰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继续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交通、安全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共同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区农业农村委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区农业农村委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
撤销行政许可数量(件) |
法制审核数量(件) |
备注 |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审核数量 |
纠错数量 | ||||
|
1 |
XX局(本部) |
146 |
146 |
145 |
1 |
0 |
146 |
0 |
|
|
2 |
下属执法单位之一 |
||||||||
|
3 |
下属执法单位之二 |
||||||||
|
… |
下属执法单位之… |
||||||||
|
合 计 |
146 |
146 |
145 |
1 |
0 |
146 |
0 |
||
说明:
1.统计范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进行法制审核的数量。
2.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3.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属单位包括:本行政执法机关垂直管理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主管的依法授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依法委托的组织,主管的其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构。
第二部分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
罚没金额(万元) |
简易程序数量(件) |
一般程序数量(件) |
法制审核数量(件) |
涉嫌犯罪移送案件数量(件) |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数量(件) |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
审核 数量 |
纠错 数量 |
|||||||
|
1 |
XX局(本部)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 |
下属执法单位之一 |
0 |
44.9977 |
1.448 |
0 |
0 |
0 |
0 |
0 |
46.4457 |
44.9977 |
0 |
58 |
58 |
0 |
0 |
0 |
|
3 |
下属执法单位之二 |
||||||||||||||||
|
… |
下属执法单位之… |
||||||||||||||||
|
合 计 |
0 |
449977 |
1.448 |
0 |
0 |
0 |
0 |
0 |
46.4457 |
44.9977 |
0 |
58 |
58 |
0 |
0 |
0 | |
说明:
1.统计范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法制审核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计入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第三部分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统计表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件) |
合计 |
法制审核数量(件) | ||||
|
查封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 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审核 数量 |
纠错 数量 | |||
|
1 |
XX局(本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 |
下属执法单位之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 |
下属执法单位之二 |
|||||||
|
… |
下属执法单位之… |
|||||||
|
合 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说明:
统计范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以及法制审核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