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申报及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涉农企业:
根据《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渝农发〔2019〕159号,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拟开展2021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及监测对象
(一)申报对象。符合《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重庆市黔江区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
(二)监测对象。《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渝农发〔2020〕134号)附件3“跟踪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中78家市级龙头企业。
二、申报及监测程序
(一)申报工作严格对照《办法》规定执行。农业企业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行文推荐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二)监测工作严格对照《办法》规定执行。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辖区内监测对象填报相关监测资料,并对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三、申报或监测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1.向区农业农村委的申报或监测请示文件。
2.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表(附件1)。
3.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2000字以上)。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4.2020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提供2020年企业财务报表,企业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5.企业资信证明。提供企业征信报告。
6.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登记以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或近3年内其他纳税情况证明。
7.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8.企业带动农户情况。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包括:企业基地建设规模、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9.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企业自查,包括:2020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10.企业营业执照、商标、品牌、SC、“三品一标”、ISO、HACCP、出口备案等资质材料(视情况提供)。
1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鲜),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报送材料用A4纸打印,按照申报或监测材料次序依次装订成册,用硬皮纸作为封面和封底。纸质件一式三份,于9月29日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委规划科(行政楼216办公室,联系人:梁潇;联系电话:79230676),同时报送电子文本(邮箱:1518640901@qq.com),逾期不予受理。
(二)请各乡镇街道注意通知本辖区、本行业内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积极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申报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模板)
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渝农发〔2020〕134号)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