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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473/2025-00171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2025-12-03
  • 发布日期 2025-12-0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农药)罚〔2025〕13号


当事人: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身份证号码:512328********07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5XK34L0H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7日黔江区农业执法人员在黔江区中塘镇开展春雷行动执法检查中,在位于黔江区中塘镇中坝街87号杨**农资门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登记证持有人:青岛金尔农化研制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虫螨.茚虫威,生产日期:20230213,农药登记号:PD20171242,规格:净含量25克/瓶、保质期二年的农药19瓶。登记证持有人:首建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砜嘧.高氟吡,生产日期:20230407,农药登记号:PD20212164,规格:净含量35克/袋、保质期二年的农药10袋;登记证持有人:河南丰收乐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砜嘧磺隆,生产日期:20220526,农药登记号:PD20172789,规格:净含量3.5克/袋、保质期二年的农药3袋。上述三种农药产品均超过质量保质期,随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对超过质量保质期的上述农药产品作登记保存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经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立案同意后进一步开展调查,2025年5月12日农业执法人员核查了黔江区中塘镇中坝街87号杨**农资门市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农药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并复印存档,同时在黔江区农业执法支队310办公室对杨**农资门市法定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

你于2025年5月7日在黔江区中塘镇中坝街87号农资门市经营销售的虫螨.茚虫威、砜嘧.高氟吡、砜嘧磺隆上述农药产品保质期均为二年,均以超过质量保质期。经执法人员核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价值122元,均从正规农药经销商途径购货,超过质量保质期后未实际销售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产品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杨**农资门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各1份;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包装产品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产品的行为和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5年5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渝黔(农药)罚告〔2025〕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当事人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6月4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经办案人员审查、核查,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法定减轻情形。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产品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深刻认识、整改措施得当,乡镇农药经营体量小、劣质农药货值122元、金额小没有实际销售未造成不良后果,并结合当前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全面彰显行政执法的力度、温度和深度、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参照《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从轻裁量之规定处理。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2100元。
2、没收已登记保存的超过质量保质期的农药产品32袋。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印章)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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