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农安)罚〔2025〕51号
当事人:田**
性别:女
民族:土家族
身份证号码:513524******6163
工作单位和职务:
联系电话:137********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9月26日,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黔江区冯家街道渔滩蔬菜批发市场从事收购、贩卖的农产品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收购、贩卖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黔(农产品)责改〔2025〕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2025年10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责令改正后再次对当事人收购、贩卖的农产品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发现,仍然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立案同意后,于2025年11月5在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10办公室对当事人询问并作询问笔录,同时对当事人身份证证明进行核查复印。
经查:
当事人在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到场指导告知收购、贩卖的农产品应当收取、保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及本机关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在2025年10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责令改正后再次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收购、贩卖的农产品仍然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证明其主体资格。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购、贩卖的农产品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渝黔(农安)罚告〔2025〕51号执法文书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主动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
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在冯家街道渔滩蔬菜批发市场收购、贩卖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初次违法,依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渝农发〔2025〕34号)关于逾期不改正,在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初次违法的按从轻裁量之规定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印章)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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