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种子)罚〔2025〕42号
当事人:黔江区泰禾农资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身份证号码:513525********27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EP3J062B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9月1日,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群众电话举报黔江区城西街道浦家巷70号黔江区泰禾农资经营店购买的蔬菜种子不发芽的情况,随即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前往位于黔江区城西街道浦家巷70号的黔江区泰禾农资经营店核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的见证下对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浦家巷70号的黔江区泰禾农资经营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柜上有未包装的散装非主要农作物种子菠菜(约150g)、蚕豆(约500g)豌豆(约150g)、甜菜(150g),同时执法人员对经营销售未包装的蔬菜种子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同步进行拍照留证。经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立案同意开展进一步调查,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核查了营业执照、法定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个人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信息,并复印留档,同时在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10办公室对受托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在黔江区城西街道浦家巷70号的黔江区泰禾农资经营店经营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散装非主要农作物种子菠菜(约150g)、蚕豆(约500g)豌豆(约150g)、甜菜(150g)的行为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黔江区泰禾农资经营店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共2份证明当事人法定负责人和委托人身份信息。
3、个人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负责人和受委托人关系以及受委托人具有全权办理的资格。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图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包装种子的行为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在黔江区城西街道浦家巷70号的黔江区泰禾农资经营店经营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散装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渝黔(种子)罚告[2025]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或口头形式的陈述、申辩材料,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散装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未包装的蔬菜种子数量较少,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小,均来自城区正规批发商大包装分散而来的情形。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务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适用从轻处罚,达到处罚与教育的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印章)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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