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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473/2025-00082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2025-07-14
  • 发布日期 2025-07-14
  • 文件标题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指南 (2025年版)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指南 (2025年版)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指南

(2025年版)


一、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1.集中处理:按照体重或体长(体长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计算。病死猪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的,每头补助 80 元;病死猪体重 2.5kg(含)—30kg 体长 25cm(含)—70cm的,每头补助 50 元;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含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 10 元。

2.自行处理: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因暂时不具备统一 集中处理条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处理的,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每头补助30 元;病死猪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的,每头补助 10 元。

三、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

(一)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审核

1.乡镇确认,填报数据

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应指派监管人员对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进行监管,并对有关登记表进行审核、签字,于每月 5 日前在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完成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的审核,确保无害化处理模块的数据与纸质登记表所载数据一致,并通过无害化处理模块导出本乡镇上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后报本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2.县级汇总,审核把关

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每月 10 日前通过无害化处理模块对乡镇确认的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并导出上月数据存档,对数据不合理的要进行复查。市农业农村委建立抽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区县及时核查并整改。委托其他区县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委托区县、受托区县要严格区分是否为本区县病死畜禽,严禁重复统计。

(二)补助资金申报与拨付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 1 次。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汇总上年度 1 月至 12 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经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审查盖章后,报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区县于每年 1 月 20 日前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等相关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

     申报内容:

区县申报内容包括:无害化处理基本情况(包含本年度集中 处理养殖环节病死猪档次和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集中处理养殖环节其他畜禽数量和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本年度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和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主要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全市处理的病死猪总数量、处理方式、资金总额和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到区县。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区县财政应在 3 个月内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黔江区畜牧发展中心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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