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农业农村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乡村振兴>政策文件>区县政策文件
您当前的位置: 区农业农村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乡村振兴>政策文件>区县政策文件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473/2021-00523
  • 发文字号 黔江农业农村委发﹝2021﹞22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2021-12-13
  • 发布日期 2021-12-1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黔江农业农村委发﹝2021﹞22号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自去年以来,由于养殖行情看涨,辖区新增养殖场(户)较多,部分养殖场(户)存栏量与日俱增,超负荷超规模养殖,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满足处理要求或未正常运行,养殖场(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现象时有发生,影响辖区水环境质量。为切实加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助推乡村振兴,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迅速掌握辖区养殖概况,科学、合理布局养殖产业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黔江区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区农委发〔2020〕137号)要求,按照“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原则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控要求,对新建养殖场要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合理布局,坚决避免违规盲目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已建养殖场(户),要迅速摸清养殖粪污处理概况,有针对地开展粪污治理和综合利用。

二、认真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常态化监管工作

(一)定期巡查,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一是查看养殖场有无粪污直排口,凡出现粪污直排,务必督促养殖业主立即停止直排,其粪污通过有效途径实现就近就地消纳利用。二是查看粪污处理设施是否配套。凡粪污处理设施不配套,督促养殖业主限时完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养殖场,督促指导其缩减养殖量或采取停产措施,杜绝环境风险隐患。三是查看粪污处理设施使用是否正常,凡出现养殖环保设施破损、老化或未使用等情况,督促业主限时修复整改,确保正常使用。

(二)加强宣传,督促业主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8〕52号)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20〕9号)等养殖法律法规文件的宣传,督促养殖业主自觉履行“谁污染谁治理”主体责任,确保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实现种养结合。

(三)落实专人,建立健全台账记录。一是建立健全养殖环保工作台账。对辖区常年存栏20头以上生猪当量养殖场(户)定期更新,摸清底数。二是建立巡查监管记录。加强畜牧云后台运营维护和网格化管理,将每月定期巡查结果认真录入云后台粪污监管模块,详细记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利用现状、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发现问题,立查立纠。三是督促业主建立完善粪污处理消纳利用记录。要根据不同季节、农作物用肥时间,指导业主记录干粪、沼液等粪污处理量。规模养殖场(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200头),应与周边农户签订供肥协议,明确消纳地面积,为粪污处理消纳利用提供佐证。四是按“一场一档”要求,完善辖区常年存栏20头以上生猪当量养殖场(户)分场(户)档案。以上表格格式及档案收集,请参考《重庆市黔江区畜牧兽医局重庆市黔江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江畜牧发〔2018〕15号)文件内容。

(四)跟踪监管,建立新建、改(扩)建养殖场台账。对新建、改(扩)建养殖场(户),一是督促业主按相关要求办理农业设施用地及环评手续;二是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完善粪污处理设施;三是应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及时督促提醒;四是不得在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场(户),限养区应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总量,督促业主减量饲养。

三、加强畜禽养殖分类管控

2020年经我委与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共同努力,已完成52家禁养区养殖场户关搬(督促指导养殖业主关闭拆除18家、转产2家、停产11家、减量至散户标准18家、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设备3家)工作。为此,请各乡镇街道、区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共同加强对已关闭(搬迁)养殖场(户)巡查监管,严防复养情况出现;并对饮水源(取水点、城市供水库、饮用水导流引水渠堰周边畜禽养殖再次进行重点排查,严禁直排、偷排、漏排、渗漏污染水源行为发生。

对禁养区外的养殖场户,一是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的粪污治理规划指导,按照“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原则,合理配套粪污消纳地。二是严格控制养殖规模,特别是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要加强规模管控,防止产生环境风险隐患。三是加强畜禽粪污治理项目跟踪监督。对已验收投用的养殖场(户)要加强检查指导,确保粪污处理设施正常使用率100%。

四、强化常态化监巡查考核,建立畜禽粪污治理联动格局

畜禽粪污治理是一项系统工作,是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抓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强领导,增添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落实专人专班,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我委将加大对加重畜禽粪污处理考核权重,更加强化检查考核力度,建立区农业农村委(区畜牧中心)和街道镇乡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突出“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场、饮水源、人口密集区、河流等重点领域监管,形成切实管用的常态长效机制。对巡查中发现的环保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立案处理。


重庆市黔江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4月16日